这两天,一条“二手房交易,购房者缴纳20%交易税的案例首现”的新闻火爆于各大媒体。纸媒连续报道,网媒疯狂转载,微博不断转发。
笔者不禁想起“国五条”刚刚出台时,“20%的交易税会转嫁”的预言。媒体对这个交易案例近似神经质地报道,究竟是对预言成功者的赞赏,还是对否认税收转嫁者的嘲讽?媒体报道的动机姑且不论,仅仅就这个案例而言,笔者以为,仅仅可以作为一个个案对待而不可以做普遍性的解读。普遍性的解读只能会误导民众形成二手房交易就是买方缴税的意识,进而形成特定交易规则,让“严格执行20%的交易税”成为一句空话,正式制度让位于公认规则。
稍有些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税收转嫁的条件和供需双方的价格弹性有关。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和买卖双方对完成交易的急切程度有关。如果卖方急于出手商品,而买方不急于买,那么税收会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急于购买商品,而卖方不急于卖,那么税收会由买方承担;如果二者交易完成的急切程度等同,则双方共同承担。税收能否转嫁以及转嫁多少,和宏观市场条件有关,但最主要地和具体交易中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的急切程度有关。
在这个二手房购买者缴纳交易税的案例中,购买方完全承担了28万的交易税,并且成为了缴税主体。这不能用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是卖方市场来解释,更无法得出卖方市场卖方一定可以转移税负的结论。
这个交易的完成,既有卖方市场中卖方谈判优势强的因素,也有买方个人对交易的判断因素。买方可能觉得这套房子更适合自己,或许能使得自己生活更方便,也许觉得房子的价格已经低于自己的心理预期,更可能是买方一直就想买这样的一套房子。总之,凡此种种的个人因素提高了买方对房子的满意度,从而增加了其交易的急切程度,在一系列谈判后,完全接受了转嫁的交易税。
如果买方不是急切地完成交易,在明知交易税由卖方承担的情况下,不会完全接受28万元的交易税。他完全可以寻找其他房源,直到找到质量、价格、位置以及税收的转嫁量等等各方面都使自己满意的房子。
在本案例中,正是二手房交易中买方的个人因素使得28万元的交易税完全为买方承担,这完全是一个偶然,仅仅是一个特殊的案例,不具有普遍意义,不易作为普遍意义的解读,更无法得出交易税完全由买方承担的普遍结论。
顺便说一下题外话,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如此公然违反“国五条”规定的交易是如何完成的?既然说了“严格执行卖方承担20%的交易税”,就应该体现“严格”二字,否则,默认特殊案例的存在,就为制度的流于形式开一个很大的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