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眼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有限责任观,隐喻着企业解除基本的受托责任关系,但这也是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无限责任观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部分。然而,作为复杂产权契约关系耦合体的企业,理应承载着对其他契约方的责任,以巩固、发展与维系企业产权关系,最终目的还是为企业剩余最大化创造和谐的契约关系。这种和谐契约关系可以说是为管理者更好地履行并解除受托责任而服务的。为了创造和谐契约关系,那么企业就应该以有限责任为基础,适当承担道德责任,有意识、积极主动、自觉地去参与一些社会公众福利活动,实现由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跨越。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在消费者和客户当中,它会受到更多的尊重与认同,提高企业竞争力。这对股东也有好处。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正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在这一利他的过程中,把企业的价值理念推销出去,从而赢得客户,获取竞争优势,进而最大化企业剩余以更好地解除受托责任并保护契约各方(尤其是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产权。这种无限责任本身就是大多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所推崇的,是企业市场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软资源。
企业社会责任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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