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至元的社会管理


(本文摘自《社会管理探讨——均衡利益与制衡权力》,贺永顺著,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5-11612-420136月第1次印刷)

隋唐至元的社会管理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社会管理思想和社会管理模式也发展到了一个成熟完备的时期。

重新统一中国的隋朝,在继承魏晋南北朝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决策、审驳与执行“三权分立”并由皇帝最终裁决的管理机制。这就是隋代开创的“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自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一次重大创新。在中央隋朝以“三省”为新的核心机构,将国家管理权力一分为三,即中枢省管决策,门下省管审议,尚书省管执行,“三省”职权各有不同,最后皆集中于皇帝手中。尚书省之下再辖“六部”,既健全了行政管理机构,又分散了行政权力。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安排与后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非常类似,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最终“集权于君”,而后者最终“还权于民”。

隋代地方管理为州(或郡)、县二级体制,权力架构更加扁平,既有利于中央集权,又有利于治滥裁冗、节省开支,对恢复发展国家经济及实现社会有效治理有积极作用。此外,隋代还设有专门的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这些机构皆独立于“三省六部”之外,直接向皇帝负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隋炀帝杨广还改革“门第世袭”的用人制度,创建了“以科举士”的用人制度。科举制度的本质在于削弱了门阀大族管理社会的世袭特权,并在制度上为各阶层知识分子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平等机会,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打破阶层固化、缓和社会矛盾意义十分重大。科举制度是一次非常高明的社会管理创举,对后世中国乃至世界都有深远影响。

不过,这些非常先进高明的制度安排,从来都是为了制约臣民,而不是最高当权者。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社会管理成败总是取决于最高管理者本人的好坏。

隋炀帝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四处用兵,导致徭役苛暴、兵役繁重、劳民伤财,最终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主要是农民)以及管理阶层内部特殊利益群体(主要是世族豪强)矛盾激化,隋朝迅速灭亡了。

唐初社会管理大部分承袭隋制,隋朝的制度创新为唐的强盛奠定了基础。科举制度的完善,为唐朝网罗了大批优秀社会管理人才。“三省”分权制度的运用,实现了权力制衡的目标。当然这一切更得益于唐太宗本人开明虚心。

但制衡总会给当政者带来“不方便”,后来唐太宗绕开“三省”,依靠身边人设置了一个临时机构“政事堂”,以更方便实现自己的意图。这种做法与汉武帝设置尚书署如出一辙,他们既需要制度又不愿受其制约,于是自己带头破坏制度!

“政事堂”的出现成了“三省”分权制被破坏的前奏。唐中后期的翰林学士院及枢密院的出现,则彻底破坏了这一制度设计,特别是枢密院的设置,完全是宦官专权的产物,决策完全成为皇帝与心腹之间的私事。表面上皇帝的决策更加顺畅,实际上导致权力失控的机会大大增加,唐朝的统治也由此急速走向衰败。

唐初还建立了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细致的监察机构,当然这些机构只对皇权负责,与中央及地方官员没有隶属关系。但至唐朝后期,由于中央宦官专权,地方藩镇割据,监察职权不断被侵夺,最后事实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唐朝对地方的管理一开始也采用州、县二级管理,但到了中后期,先是增设了“道”这种地方最高管理机构,后又以“节镇”取代了“道”。“节镇”这种集行政、军事、财政三权于一身的地方管理机构,本来是为了巩固边防以赋予地方长官更大权力而设,但后来越设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又缺乏制衡机制,最终失去控制

这种极易造成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的管理安排,直接导致了唐末“藩镇”割剧,造成社会分裂瓦解,最终造成后来半个多世纪的国家分裂。

唐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这与其君主的开明、管理的先进是分不开的,但立国近三百年的唐仍然没有逃脱灭亡的命运,而且造成国家后来处于分裂状态,其管理失败的教训让人似曾相识也让人扼腕叹息。

由于宋太祖目睹了唐末藩镇割据及五代十国的短命,而且由于其本人是通过兵变夺取政权的,宋朝的管理始终就是千方百计地增加对大臣和地方官员的牵制,以此达到更加集权于皇帝的目的,这种管理模式的实质就是“君重臣轻、集权于君”。

从宋朝开始,中国的社会管理似乎就陷入了一个集权怪圈,管不好→集权→更管不好→更集权……集权成了中国社会管理的唯一法宝,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而且至今也没有走出来!

宋朝的中央管理机构重叠交叉、事权分立、职事分离,互不通气、相互掣肘,军权、政权和财权最后都集中于皇帝。这些故意设计的制度达到了防止臣子擅权的目的,但也带来了效率低下、运行不畅的致命伤。

为防止出现新的军阀势力,宋朝将军事调动权和指挥权全部收归中央,同时将调动权和指挥权分授两个部门并不准其互通消息,甚至规定两个部门的主管不能同时面见皇帝。在地方,军事力量由文官控制,不归武官掌握。将帅还经常调动,造成“兵无常帅、帅无常师”。

宋朝的地方官选派权直接由中央控制,而且避免久任一处,且多以文臣出任州、府、县长官,并将地方军政、财、法、人事等各项职权分散,以限制地方势力的发展。

宋朝的这些制度设计成功地解决了君权以下的权力失衡和权力失控问题,防止了君臣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冲突,在某种意义上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但这样的社会管理根本不算成功,过度分权制衡挫伤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宋朝始终无法摆脱国势衰弱、富而不强、被动挨打的局面。而且宋一直面临很多外患,这种环境下仍将大量精力用于内部相互牵制上,是非常不合时宜的。这也说明过度的分权制衡,同样不是理想的社会管理体制。

很令人深思的是,与朝宋共存的辽金以及后来的元朝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些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由于一方面注意吸收汉民族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又能保持本民族先进的东西,反而在国力上处于优势地位。

倒是相对先进的汉民族,在社会管理上越来越走进了集权的死胡同,既不借鉴历史经验,又不吸纳先进思想,从而一步一步地陷入悲剧的境地,直至今天也没有真正强盛于世界其他民族。

元朝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其国土空前辽阔而又民族众多,这必然要求其在社会管理上有所创新。在中央层面,元认真比较了唐宋及辽金的管理体制,认为三省制的缺点在于程序复杂、互相推诿、效率较低,不适于元朝疆域辽阔、国事繁多且局势不稳的实际,而采用“一省(中书省)六部”制,既加强了集权又提高了行动效率。

元朝还建立了独立而且权力更集中的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对限制官员权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防止这些监察机构擅权,又采用“权重、位卑、赏厚”的策略对其加以牵制。当然这些监察机构的主要官员都由蒙古人担任,这又是对汉人的权力进行制衡。

为加强对辽阔疆域的管理,元朝一方面在地方设立中央派出机构(行省),另一方面则划小地方管辖区域,弱化其实力。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防止了封建割据局面的产生,对后世有积极影响。

元朝的灭亡同样在于最高当权者罔顾社会百姓的基本利益诉求,下层百姓被各种名目繁杂的赋税压迫和掠夺得不堪忍受,社会管理层与社会大众利益矛盾激化,当权者内部争权夺利则加速了其灭亡进程。

隋唐时期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想家主要有李世民和魏征,他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能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以及“君依于国,国依于民”的道理,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他们的主要局限在于,只是主张在治理中要善待人民,而不是依靠人民进行治理。宋朝的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主张维护封建专制秩序,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社会管理影响巨大,但社会进步意义似乎甚微。王安石等改革派,尽管政治措施有新意,但大多过于功利,对整个社会影响较小。我们可以看出,隋唐以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政治思想家越来越少,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国社会日趋保守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