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襄樊一起错案也能得到查实和纠正,做梦吧!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5日
6月19日,本人在武汉铁路局党校第一期工会主席培训班讲授了《创新开展工会工作》、《团队执行力提升》。


6月21日,在吉林雾凇宾馆为吉林石化先进管理工具知识专题培训班培训《5S管理》,由于《5S管理》讲课效果好,当天被吉林石化“截留”,以参加吉林石化“管理诊断下基层”的活动。
6月22日,到长春一汽调研了6S管理。





6月24——27日,作为吉林石化的外请专家,参加“管理诊断下基层”的活动,对吉林石化的乙烯厂、铁路运输部、物流中心、有机合成厂、研究院、建修公司、仓储中心、雾凇宾馆、化肥厂(中国第一袋化肥诞生地)、丙烯腈厂等十个基层单位进行管理诊断。












6月28日,又在武汉铁路局党校第二期工会主席培训班讲授了《创新开展工会工作》、《团队执行力提升》。

6月30日,到邢台银行调研企业文化落地问题。
7月1日,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举办的制度建设培训班暨制度建设工作推进会上,作了《制度建设》的专题讲座。
讲座开始,纪念了中国共产党成立92周年、纪念了毛主席的《送瘟神》发表55周年。
然后,从习近平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讲起,围绕企业管理制度的特性、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则、制度建设的常见误区、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制度体系顶层设计、如何在制度建设中融入文化、制度和机制的关系、如何强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与大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马不停蹄的培训、咨询、调研,尤其是临时被吉林石化邀请参加“管理诊断下基层”活动,对本人来讲,是一次极大的考验和检验。如果没有曾经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薄公堂的经历,是不可能顺利完成吉林石化“管理诊断下基层”的任务的。
7月5日,从网上看到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新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
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看到周强上述说法,我想起了2002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受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刘佑锟(注:2011年4月19日曝光的三一“行贿门”,涉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刘佑锟的受贿。)的操纵,恶意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的事情。结合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的事情,本人曾撰写、发布过以下文章: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警惕个别国有企业副职领导设下的人事“陷阱”
2、人民网:企业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四个手段
3、中国劳动争议网:刘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事实经过
4、中国企业培训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5、博客中国网:没有襄樊错误的一裁二审,就没有我正确的一条建议
6、凤凰论坛:愿将襄樊欠我的“两金”资助襄樊贫困生
在《愿将襄樊欠我的“两金”资助襄樊贫困生》一文里,我写道:
尽管本人遇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的恶意暗算,尽管在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家单位没有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尊严与温暖,但是,本人还是要“感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的恶意暗算,也要“感谢”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恶意行为的纵容。绝对可以这么讲:如果没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的恶意暗算,如果没有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恶意行为的纵容,以下多件好事绝不可能在襄樊发生:
1、距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2002年10月30日恶意解除与我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有40天的时候,2002年9月20日上午,本人应襄樊市委组织部的邀请,在襄樊党校为襄樊市的国有企业管理干部200多人讲授“精细管理工程”课,9月22日襄樊电视台《襄樊新闻》中出现了本人在襄樊党校讲课的画面。多么鲜明的对比,一个为襄樊市国有企业管理干部讲课的人,竟然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
2、受襄樊市委组织部董事管理局的邀请和推荐,本人先后又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汉丹电器厂讲课,2002年12月12日的《襄樊日报》对本人在汉丹电器厂的讲课给予了报道。
3、2006年3月12日,本人第二次来到襄樊党校,应邀为襄樊的(EMBA)总裁班讲《管理创新》课,并因为这次讲课的良好效果,本人随即被襄樊学院聘为客座教授。非常有讽刺意味的是,我所指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个别副职领导,还有受其指使的两位主要执行者都是襄樊学院毕业的,现在是不是可以幽默地说:三个学生恶意暗算母校的客座教授了?






客观地讲,是襄樊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培育了我、磨练了我、激励了我、成就了我,我要感谢襄樊。










周强7月4日说: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涉入三一“行贿门”的刘佑锟,2002年操纵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本人劳动合同,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欺骗法庭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但愿这一起十年前的错案,也能得到查实和纠正,做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