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六建违背党性,殃及襄阳中院之猪


中化六建违背党性,殃及襄阳中院之猪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月24日
由于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违背实事求是的党性、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提供伪证,以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而遭到本人的持续揭批。本人在持续揭批的过程中,发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因此,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举报。
1月13日,本人向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的问题。
1月13日,因为本人的举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恒大出钱做的、存在不严肃问题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被襄阳市城管部门拆除。
1月14日,本人在中国襄阳政府网的“襄阳网络问政”专栏上,发布了主题为“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涉嫌违法”的投诉,1月15日16:46:19,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如下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隆中中队立即安排队员进行调查。经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院内猪舍于2008年10月建设并于当月竣工,属陈旧历史遗留建筑物,建设面积328平方米,砖瓦结构。鉴于该投诉事项主要针对养殖生猪影响猪舍周边村居民身体健康的方面,建议投诉转农业口相关部门处理。
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1月16日,结合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本人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的问题告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
1月17日,得助于国资委党委第八督导组的督导和帮助,本人在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举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违背党性、枉法伪证的问题,其中也提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
1月19日,结合1月17日的举报,撰写、发布了《国资委督导显奇效,中化工程开门听举报》。
1月20日,接到襄阳市畜牧兽医局的电话,告知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的调查情况。
1月21日,结合习近平1月20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撰写、发布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还听习近平的话吗?》。
1月23日,结合新发现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划拨用地批准的时间问题,撰写、发布了《襄阳中级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建设,涉嫌违法》。
1月24日,收到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给襄阳市畜牧兽医局的《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
看了《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以后,现就几个问题与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商榷、交流。
 
一、关于养殖的数量问题: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中说:
该基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和畜禽养殖。现养殖有生猪、牛、鸡、羊,其中生猪存栏39头、牛4头、鸡70只、羊8只。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说:
算不准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前科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法警训练基地改造成生活保障基地后,在养殖生猪、牛、鸡、羊等方面,建立了养殖档案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阅了吗?现在的生猪存栏39头、牛4头、鸡70只、羊8只,各是历史最高数吗?
 
二、关于生猪运输、生猪屠宰的问题: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中说:
所有养殖的畜禽均不对外销售,仅供法院内部食堂食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说:
“不对外销售”、“法院内部食堂”,不代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食堂就在法警训练基地里。在生猪运输、生猪屠宰、使用等方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养的猪,在以下法规中运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场上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猪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鲜片肉应当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生猪产品应当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关于养猪场备案的问题: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中说:
襄阳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1年下发了《城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实施意见》(襄牧文【2011】25号),该通知对养殖生猪50头以上、牛5头、羊30只、禽500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中所说的养殖场连最低的养殖规模都未达到,不需要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的“养殖场连最低的养殖规模都未达到”,不代表过去的时候,该养殖场连最低的养殖规模也没达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养的猪,不属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四、关于养猪场的环境问题: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中说:
该基地养殖数量和规模未达到规模养殖场的标准,但该基地也非常重视环保,对养殖中畜禽产生的粪便、废水都排入了沼气池进行综合利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说: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规定: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填、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养猪场,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规定要求。
 
五、关于养猪场的土地问题: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中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解决职工在食堂用餐将位于隆中大道的法警基地改造成生活保障基地。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基地属于机关团体用地,其中的养猪场应不属于机关团体的用地范畴,改变土地的用途,是否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以上问题,有的属于襄阳市畜牧兽医局、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管辖;有的不属于。一并供襄阳市畜牧兽医局、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相关部门参考。
 
附、《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
市畜牧兽医局:
2013年1月14日,接你处转来的举报材料,我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我所监督科科长金毅、监测科科长张开峰、监督科副科长孔繁伟三人专班进行了调查了解。当天调查专班在市中院司法行政处处长李健陪同下到位于隆中大道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对该地的养殖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养殖情况: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解决职工在食堂用餐将位于隆中大道的法警基地改造成生活保障基地,该基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和畜禽养殖。现养殖有生猪、牛、鸡、羊,其中生猪存栏39头、牛4头、鸡70只、羊8只;所有养殖的畜禽均不对外销售,仅供法院内部食堂食用。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养殖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是对多大规模的养殖场必须办证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我省政府也未颁布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襄阳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1年下发了《城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实施意见》(襄牧文【2011】25号),该通知对养殖生猪50头以上、牛5头、羊30只、禽500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中所说的养殖场连最低的养殖规模都未达到,不需要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调查情况:
该基地养殖数量和规模未达到规模养殖场的标准,但该基地也非常重视环保,对养殖中畜禽产生的粪便、废水都排入了沼气池进行综合利用。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