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报到的事实与襄阳中院的错审
一、刘先明按电话约定,于2002年7月15日报到:
1、2003年3月28日襄城区人民法院笔录:
刘先明:六月三十日电话通知的,但我们在电话中约定七月十五日报到。
中化六建:他七月十五日到公司报到后,第......
2、2003年7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笔录:
刘先明:2002年4月、2002年6月共两次通知,我是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的。
中化六建:是的。
二、襄阳中院却查明刘先明“未回公司报到”:
2002年7月15日的报到,是个关键的问题,直接证明中化六建搞了假报到的把戏。但是,对于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按约定时间回公司报到的一事实,襄阳中院是如何查明、审理的呢?请看襄阳中院2014年2月19日在多家网媒上发布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
根据本院(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襄阳中院这样审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