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接小孩发生交通事属工伤吗? 、


提前下班接小孩发生交通事属工伤吗? 、

 

【案情简介】李红何原系成乐公司的员工,从事装卸搬运工作。201273日于950分左右在下班前即离开工作地点(正常1030分下班),骑助动车至固山路XXX号亲戚家接儿子,在往回途经川桥路近金桥路1000米左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红何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损伤、右腓总神经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李红何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371日,李红何向闸北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闸北人保局于同年712日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同年910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3)字第06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红何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红何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红何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闸北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红何认为其上班时间接小孩是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依据,故对其要求撤销闸北人保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李红何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红何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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