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两者虽有矛盾,但都可以作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手段。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礼从正面规定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制度,而法则对侵犯礼及其他不法行为予以制裁,礼的规范祢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刑威以辅德教”,一直是古代统治者所信奉的,清人蒋彤就说:三千三百(指周礼“威仪三百,礼仪三千”),天体之刑,三刺八辟(指周礼的两类刑事制度),无形之礼。礼是某种意义上的刑,刑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礼,作用相近,目标一致,皆在为导善、逼善所用。
先秦时期,礼与法相互融合几经波折,屡遭挫折,至两汉时期经过释经解律,不仅在法典的编撰上引礼入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春秋》决狱,魏晋时期以经注律,以经解律的律学兴盛,使引礼入法的过程进一步深化,礼制逐渐被法所吸收,其作用更加宽泛,至唐代,在以礼修律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一准乎礼”,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唐以后各朝都沿着法礼相结合的道路发展。从法礼结合的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礼关系是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出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礼法融合和互补,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礼法融合和互补,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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