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真相


 一、民主的本意:
英文民主(democracy)一词出自古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平民)和kratia(统治)合成,合起来的意思是“平民的统治”。民主制度在希腊的文化脉络里主要指涉“多数人的统治”,相对于君主制度的“一人统治”与贵族制度的“少数人统治”。
古希腊雅典的政体是民主的原型,这一民主有这样几大特点:
一、真正享有民主权力的人数是很少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因为广大奴隶和占半数人口的妇女是不享有参政权的,而奴隶的人数占了大多数。所以说,雅典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少数人的统治。
二、古希腊城帮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所以它们的公民可以直接出席公民大会,议决所有重要政策;而现今的国家通常幅员广大,人口几千万、甚至上亿,所有公民直接出席公民大会参政、议政是不可能,所以只能采用代议制,即由公民选出代表代替自己参政、议政。
三、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中,除了公民大会容许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外,其他许多重要行政职务都是用抽签、轮流的方式决定人选的,而不是采用的选举方式。因为选举有利于名门望族及有能力的人,基本上被他们视为带有贵族政治的色彩,所以除非必要(如选举军事将领),他们不采取选举。
为了防止出现危及民主制度的个人权威,雅典民主实行“陶片放逐法”,即由公民大会经过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决定当年是否需要实施放逐,如赞成的公民达到6000人,则择日启动第二次投票,确定具体放逐何人。第二次投票时,投票者在陶罐碎片上刻上他认为应该被放逐者的名字,得票最多的人即为当年放逐的人选。“陶片放逐法”放逐的往往是那些最具有声望和能力的人。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日内离开城邦,放逐期限为10年(一说5年)。
 
二、对雅典民主的批评:
       在古典时期的希腊,人民大众以及部分政治家深信,民主是一种理想的统治方式。但更多的政治领袖和思想家对民主爱恨交加。有产阶级和大多数知识精英则都不喜欢民主。
       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反对民主有两个主要理由:第一,大多数人是无知无能的,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很难有正确的时候。而政治是一种艺术和技能,必须委托给那些聪明和有能力的人。第二,大多数人都是自私、短视和浮躁的,他们很容易受无耻的鼓动家蛊惑和摆布,从而做出恶事来。基于这两个理由,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得出结论:多数人或群氓一旦获得参政的权利就会变成集体暴君——多数人暴政。在西方政治传统里,对所谓“暴民”政治的恐惧不次于对个人专制的厌恶。
总的来说,在很长时期里,“民主”在西方意味着乡巴佬的统治,是一个非常“肮脏”的词汇。史籍所载古代城邦民主制衰落时期平民的表现,古代学者几乎众口一词的对平民政治的厌恶,这些都是西方政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为近代政治家们所继承。
 
三、美国的开国者反对民主制,搞的是共和制: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特别强调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制宪者们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共和:共和的底线是国家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就是——谢斯起义,起义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号,在当时的上流社会里,“民主”已经成了粗暴蛮横、贪婪无耻、巧取豪夺的代名词了。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对人民也不信任。美国宪法选择“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政体,按宪法制定者的解释,就是要与暴民政治划清界限。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立面。“共和”的英文单词为Republic,来源于拉丁语的respublica(公共事务)。15世纪前后文艺复兴时期的布鲁尼和马基雅维利,用这个词指称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北部的非君主制城邦,后来,这个词逐步演化成指称“世袭”和“神权”之外的政体。孙中山的“共和”观念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
近代英国革命,由于历史传统的束缚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反对王权的斗争中不彻底,所以革命成功后并没能完全消灭君主制。而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基础上对君权进行了重要限制,即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英国是个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君主立宪制又常被称之谓“虚君共和”。
美国由于是在“新大陆”建立起来的新国家,因此没有历史传统的羁绊,所以美国的开国者们一开始就正确的接受了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观念,建立的是“三权分立”的共和国。
 
四、近代的民主与共和:
       近代的民主基本上还保持着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概念,即指公民能够直接出席公民大会,议决所有重要政策。这种民主我们现今一般称之谓“直接民主”,而与现代的“间接民主”——即公民通过选举代表代替自己参政、议政的“代议制民主”相异。代议制在近代通常被归为“共和”的东西。
如果我们明白了民主与共和这两个概念在近代的差异,就会非常容易理解美国的开国者为何反对民主制,而要搞共和制了。首先,“民主”(直接民主)只适合“小国寡民”的社会,而不适合近现代的大国、人口众多的国家,而“代议制”消除了人口和地域的限制。其次,“民主”(直接民主)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与导致“个人暴政”的君主专制并无二致——孟德斯鸠语“一窝窝小暴君们与单一暴君一样可怕”,而“代议制”结合宪政、分权制衡能够较好的避免“暴君”的出现。
尽管“代议制”我们现今通常称之谓“间接民主”、“现代民主”。但在近代它无论如何都够不上“民主”的资格的。因为在近代,无论英国,还是美国等,它们的选举都是有财产资格、性别和种族限制的,即广大平民、妇女和“低等”种族都没有参政权。当时拥有选举权的只是极少数“高等”种族的男性资产阶级。
但“共和”在近代是作为一种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而被各国人民追求的,一切反君主制的运动都可以称之谓“共和运动”,一切非“实君主”政体都可以称之谓“共和制”。   
五、卢梭的民主主义:
       卢梭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大师级别的人物,所以值得专门论述。
卢梭是“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者,他向往的是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他反对代议制,认为主权是不由他人代表的,“一个国家的人民只要一选出了代表,他们就不再自由了,他们也无足轻重了”。
但他坦率的承认,民主制“这么完美的政论是不适合于人类的”,“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这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像许多先贤一样,卢梭认为“最好的和最自然的秩序是由紧贤明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的目的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中有一个意义暧昧的“公意”(“全体意志”、“总意志”)概念,使他的思想既有个人主义的基础,又有全体主义的色彩。“公意”并不是个别意志的加总,而是一种永远正确、永远正当的抽象原则。为了确保公意的体现,党派必须消灭、人民无须代表、立法者可以神道立教,而人民则应该以爱国主义为共同的宗教信仰。当这种全体主义式的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相结合,就很容易产生“极权民主”的怪胎。
二十世纪的智者罗素在评论卢梭时说,“《社会契约论》成了法国大革命中大多数领袖的圣经,但是当然也和《圣经》的命运一样,它的许多信徒并不仔细读它,更谈不上理解它。这本书在民主政治理论家中间重新造成讲形而上的抽象概念的习气,而且通过总意志说,使领袖和他的民众能够有一种神秘的等同,这是用不着靠投票箱那样世俗的器具去证实的。它的哲学有许多东西是黑格尔为普鲁士独裁制度辩护时尽可以利用的。它在实际上的最初收获是罗伯斯庇尔的执政;俄国和德国(尤其后者)的独裁统治一部分也是卢梭学说的结果。至于未来还要把什么进一步的胜利献给他的在天之灵,我就不敢预言了。”
总的来说,后来的共和主义接受了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将其融入到了其共和主义之中,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但没有采用其“公意”学说部分及反代议制的部分。但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则接受了他的“公意”学说,认为其领袖的意志就是人民群众的“公意”,只不过一个是从种族主义出发,一个是从“阶级斗争理论”出发。这些都是卢梭的后世影响。
 
六、普选权与现代民主:
       我们前面说过,由于选举权的财产资格、性别和种族限制,代议制在近代无论如何都够不上“民主”的。但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
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但直到现今,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另外,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
       现今,人们之所以将代议制称之谓民主——间接民主,正是根植于普选权,即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基础上,人们进而将许多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东西都归为“民主”,宪政、分权制、代议制是典型的共和制特征,这方面的论述车载斗量不可胜数。
于是我们现今有了两种大为不同的民主概念:一是直接民主,这是以古希腊雅典为原型的民主,卢梭是这种民主的近代理论家,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其后果;二是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代议制原本只是一种贵族共和制(资产阶级共和制),但随着普选权的到来,它逐渐演变成了民主共和制(其实称之谓人民共和国更恰当,也能更好的与贵族共和国相对应),从而具有了“民主”的性质。
这三派主义都打着“民主”的旗号曾进行过激烈的竞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指责议会是“清谈馆”、是极少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民主,而认为自己是全体高等种族或劳苦大众的公意,是最广大的民主;代议制民主则指责直接民主、公意会导致“多数人暴政”,以及被无耻的鼓动家蛊惑从而演变成个人专制。
竞争的最终结局以法西斯主义战败和苏东共产主义体系崩溃而告终,代议制民主被确定为政府管理的唯一合法形式。
 
七、现代民主是共和制一个阶段、一种成份:
       普选权使得代议制失去了“贵族”特性,从而有了“民主”的成份。但贵族共和制与民主共和制只是共和制的两个不同阶段,它们本质上都属于共和制的范畴。
在贵族共和制阶段,国家政体的实质是消灭了“实权君主”,并以宪法取代了传统的实权君主的地位,但国家政权的实质是落到了贵族(资产阶级)手里。进入民主共和制阶段,由于普选权的产生,国家政权逐渐有了“民主”的性质,但人民的主要作用还是“选主”,即选举总统、议员、各地方官员等精英来代表自己参政、议政,真正治理国家的还是“精英”。这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权能分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但如果就此将这种“民主”(“普选权”)肆意扩大到指称整个民主共和制,这样容易使我们忘了“共和制”,并于“直接民主”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这种术语的混乱让现今许多对西方政治传统缺乏了解的人很难理解,为什么美国的开国者们那么反对“民主”;为什么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在西方头2300多年一直被看作“坏东西”,只是到了最近100来年才时来运转被当作了“好东西”。
共和制则相反,共和政体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作为一种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一直是绝大部分西方思想家向往和追求的。在近代和当代,共和更是而被各国人民不懈地追求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