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因为以礼为指导原则,礼法相融,传统法不仅只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为己任,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情理法的统一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开明”成为传统法的一大特征。
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缓和了专制制度的残暴,人们可以依据礼教臧否官吏的善恶甚至皇帝的昏明,帝王的品德、才能皆在百姓可“议”之中。立法上“亲亲”“尊尊”的等级规定,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也使中国百姓享有了皇权下的平等而敢于拦轿告状,击鼓喊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下,使中国传统法在专制制度下,能因顾及平民利益而具有了“开明”的风格特征。
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重要性,“敬鬼神而远之”,重视人事,着眼现世,认为人世间的吉凶完全在于个人,而与鬼神、天象无关,人本主义者非常注重道德修养,从而达到“泛爱众而亲仁”“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这种推崇重人伦,尚道德的观念体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则成为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法制模式,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从而具有博采众家之长的能力。凡有利于社会稳定与治理的思想主张,中国古代无不将之纳入体系之中,法、儒、道、释诸家的学说是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因子与元素。法家主张的“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儒家主张的是“纲常名教”“德主刑辅”,道家主张的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绝仁弃义”,释家主张的是“六道轮回”,修持戒、定、慧三学,各家虽各有侧重,但在预防犯罪,导民顺从既定的秩序和实行精神威摄方面都有共同性,从而形成以儒家为主,杂糅法、道、释各派学说的综合性的法律文化。另外中国内地两大地域性文化——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汉民族法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吸收,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包容、开明的体现。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早在木石器时期就已经跨入了文明的门槛,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中国的初始法律文化没有任何可供借鉴评定的模式,完全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华民族整体智慧的结晶。为达到和谐美满的目的,传统法律文化或许不得已带上了“必要的邪恶”的缺陷,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处处受到抨击,但不可否认曾经代表世界先进的中国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
“开明”的中国传统法律具有极强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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