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债务,宜实行“关联管理”


对于地方债务,宜实行“关联管理”

据报道,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提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意见》提出,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宜实行“关联性管理”,即:地方债务与其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达到某一红线后,即关联性地失去若干发展权利(指须中央部门审批的各种事务)。

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事务不宜直接指示“应当如何如何”,而宜事先明确其“关联性的影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