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女士与郝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朱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后,郝先生多次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细节,给朱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朱女士为此多次找到郝先生,要求其自重,不要再宣扬这种事。郝先生不听劝告,继续用污言秽语公开向他人描述自己与朱女士的性生活细节。朱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郝先生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有人认为,被告郝先生的行为是对自己私生活的处分,公开的是自己个人的隐私,而非原告朱女士的隐私。郝先生的性生活是其个人隐私的一部分,郝先生的这一隐私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即郝先生的行为和其性伴侣朱女士的行为。这就是说,朱女士必然是郝先生的性活动这一隐私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朱女士就不能构成这个隐私。由此可见,郝先生宣扬自己与前妻朱女士的性生活,是宣扬自己的隐私,完全是郝先生对自己私生活的一种处分。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认为:
郝先生宣扬自己与前妻朱女士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公开朱女士隐私的行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确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反对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并规定因宣扬他人隐私或公开他人隐私材料而致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按名誉侵权处理。显然,本案中的被告郝先生宣扬前妻朱女士隐私的行为,足以使朱女士的社会评价得以降低,即足以使朱女士的名誉受到损害,侵犯了朱女士的名誉权,应支持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女士的性生活,是其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郝先生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女士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宣扬朱女士隐私的行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性生活是个人私事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的最大隐私。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有的隐私,且这种共有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任何一方宣扬自己的这一隐私必然同时宣扬了对方的隐私。本案中,郝先生宣扬自己与前妻朱女士的性生活,必然涉及朱女士的性活动,因此,郝先生在处分自己的这一私生活的同时,必然宣扬了朱女士的隐私。另外,从整个案情不难看出,郝先生是在打着宣扬个人隐私的旗号来宣扬朱女士的隐私,从而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那种认为郝先生宣扬的仅仅是个人隐私的观点是片面的。
最终法院判决,判令郝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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