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月之后,退市制度改革的方案终于出台。前不久,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退市意见》实施后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效果,时间将会给出答案。
此次退市新规中不仅推出了主动退市制度,更有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以及进一步强化退市公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其实,退市制度改革有两大重点,其一是将该退市的公司扫地出门,其二是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如果退市公司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没有做好,那么,退市的不仅是相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实际上也会受到伤害。显然,这不是退市制度的初衷,也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结果。
退市新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都作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如对于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问题,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说了算。《退市意见》规定,主动退市的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有了这个规定,中小股东将手握主动退市的决定权。否则,如果由大股东决定是否主动退市,则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本不会有任何的保障。
在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退市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性要求、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以及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要求可谓面面俱到,但如果要全部执行的话,则无疑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于重大违法公司的赔偿问题更是如此。
事实上,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退市意见》是留了一条“后路”的。即使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但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只要其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那么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该规定在给予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为相关违法公司的不退市留下了机会。因此,只要这类公司欲继续混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就会有保障,但对于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而言,或许将是另外一番景象。
如果一家公司因欺诈发行成功上市,一经发现,那么其资本市场之旅也就走到了尽头。在此背景下,必然会涉及到投资者的赔偿问题。特别是,由于是欺诈发行,所有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都面临着索赔问题,欺诈发行公司不仅面临着资金面上的巨大压力,其违法成本无疑亦是巨大的。在此情形下,相关违法公司能否真正赔偿全部投资者的损失,显然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但如果投资者的赔偿不到位的话,其权益又会受到侵害。笔者以为,退市新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的难点,主要在于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上。而要防范欺诈发行的发生,把好上市关就显得非常重要,除了发行人要“洁身自好”,中介机构要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外,监管部门的审核以及市场本身的监管同样重要。
此次退市新规祭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宝”,投资者权益保护,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当然,监管部门的信心与决心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