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有效性的经济学分析
“巡视”作为反腐的重要手段,在当下被认为是较为有效,且被看重。
从规制各种问题(反腐败、反污染、乃至治理闯红灯)的举措来看,都是同样一个问题:“规制举措的有效性”。从经济学的一般分析来看,决定有效性的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查获率,另一个是处罚力度。对于风险规避者而言,“提高处罚力度”是最有效的;对于风险中立甚至是风险偏好者而言,则“提高查获率”、“提高处罚力度”需要并用,且“提高查获率”极为重要。
用于讨论“反腐败”举措的有效性,似乎多数贪腐官员是“风险偏好者”(也有可能,他们之所以会形成风险偏好,是因为过去的制度多半是软约束,实际执行的查获率低且处罚力度也低)。所以,当下反腐败的举措既要“提高处罚力度”、更要“提高查获率”。
再来讨论巡视制度这一“反腐败”举措的有效性,很显然,比起自己查自己人的日常纪检,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查获率”都必然大大提高。所以,才会体现出其有效性。但是!但是,巡视毕竟人力有限、时间有限,“查获率”肯定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其有效性也必然有限。
其实,“提高查获率”最有效的方式是“媒体监督”。为什么不用来大大提高日常的反腐“查获率”呢?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