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比较


 

赵农:​

各位老师,同仁,朋友,下午好!天则所第511次双周学术论坛现在开始。本次论坛我们请天则所所长盛洪教授来进行主讲,他演讲的主题是“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比较”。盛老师这几年对土地相关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据我个人的观察,至少已长达五年时间,作为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用了五年左右的时间来研究一个问题,也表明了该问题对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有请盛老师主讲。​

盛洪:​

谢谢赵农。我这个题目是我最近写的一篇文章,这个文章实际上是我的一个读书心得,因为我们最近几年有一些有关土地研究项目,我们上上星期刚刚发布一个土地方面的研究报告,叫做“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最近两天我们在网络上也发布了。在研究过程中读了一些有关土地制度的书籍,读了中国的,读了外国的,有所感想,所以就写了这篇文章。​

第一本书题目叫《英国土地法律史》,作者叫咸鸿昌,我读这本书还是很有体会,一个重要的体会就是英国的土地制度和我们原来想象的是不一样的。大家知道在11世纪诺曼底大公“征服者”威廉,攻入了英国,占领了英国,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我们现在叫做土地封建制或者土地保有制,这套制度一直在延续,应该覆盖了整个近代,应该说从中古到近代、到现代,应该说名义上是到1925年的《财产法》才最后终结了土地封建制或者土地保有制,这是一个很令人震惊的事实。后来我又见到了咸鸿昌先生,我那天跟他讨论了一下,他说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英国土地制度名义上仍然是保有制,这个应该是更令人震惊的事实,这个事实以前并不知道。所谓的土地保有制就是一种封建的土地制度,就是国王,威廉大公把英国占领了,英国所有土地都归他所有,但是他自己不能直接操作这些土地,所以他分封给了封臣,封臣再分封给领主,领主再分封给保有农,是这样一个体系。​

现在的问题是在这样一种封建土地制度下,英国竟然率先进行了工业革命,而且率先实现了现代的城市化,这个如何可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然,我自己也有一些回答,其实所谓的问题不是问题,是禁锢我们脑子的一些已有的理论框架,比如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五阶段论,原始共产主义、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还有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也是说应该有更好的、更有效率的制度来出现,才能推动经济走向工业革命。这些其实都是人们有关制度的一些假说,并非历史真实,所以我们只要跳出这样一个理论框架,我们还是可以去理解历史。​

首先我们对阶级分析就应该有一个反省,阶级分析就是给人贴上一个身份标签,比如这是领主阶级,封建土地的领主阶级;这些是资产阶级,或者这些是无产阶级。这些阶级就和相应的生产关系或制度相连,所以这样一种处于生产关系或制度的某种位置上某一个阶级会捍卫这一制度。其实不然,人是很丰富的,一个人可能是父亲,他也可能是丈夫,他也可能是儿子,其实他在不同群体里扮演不同的角色,他可能是摄影爱好者,他可能是一个犹太人,他也可能是一个科学家等等,他是有不同的群体身份。其实人是很丰富的。所以我们第一个想法就是,这些领主首先是人,他首先不是一个阶级的身份,他是人,而人是丰富的,而又是有理性的经济人。所以,领主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做各种事情,不见得非得在土地上获得利益。所以,我们看一看历史,我介绍另一本书叫做《英国土地制度史》,作者是沈汉,他记载很多东西,包括这些领主投资很多工矿,有很多记载,时间关系我不细说,PPT上面都有,我的文章里面也有,就是他们投资了哪些煤矿等等。他们还投资了钢铁、铁路、造船、甚至金融等等领域,这些都是工业的或者是金融的领域,这些我也不具体说了,这都是在《英国土地制度史》中记载很多事实,这些领主到底投资了铁矿、投资了炼铁、炼钢、投资铁路、投资了银行,这里有大量的事实。​

领主也可以是数学家,这是我在读一本书叫做《e的故事》,有一个对数的发明人叫做约翰•纳皮尔,他是苏格兰梅奇斯顿堡的领主,但是他也有另外的身份,他是狂热的宗教人士,早年投身于宗教,后来又投身于数学,他发明了对数表,这对简化计算是非常有帮助的。所以其实领主是有各种身份,他也可以投身于科学,促进科学发展,所以不是贴的这个标签所能反映的这样一个丰富的人,也不是我们想象的在阴冷的古堡中非常呆板和封闭的所谓的封建领主。​

在这样一种土地保有制下,刚才讲它是通过一层层分封形成的这套土地制度体系,这套体系下英国近代以来出现了工业化,出现了城市化。工业化和城市化需要对土地进行再配置,原来有配置,但是要有更多土地用于工业,更多土地用于城市。所以这样一种再配置的需要,是否能在土地保有制下实现呢?实际上在英国具体就出现很多变通形式。现在讲两种,一种叫“替代”,一种叫“再分封”,这是《英国土地法律史》中讲的例子。所谓替代就是保有农把自己的土地和自己保有农的身份一块转让给受让者,就是你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不仅转让的是土地,而且转让你保有农的身份。这个身份实际上就是你跟领主之间的关系,你的关系主要是你要尊他为领主,还有就是你要提供劳役,过去可能是有军役,还有其他杂役。就是说你获得这个转让,不仅获得土地,而且获得义务,这是可以做到的,所以叫做替代。​

还有一种方式叫再分封,再分封就是一个保有农,他可以给所谓受让者分封,让受让者作为他分封的保有农,他自己作为一个二领主,也是可以做到的。总而言之通过这种形式也可以让土地进行转让。总体来说就是在保有制的制度框架下仍然可以实现土地的转让,关键是他们要创建一些变通形式,要遵从现有的土地制度外在形式,同时又能实现土地的再配置。​

另外,租赁也是如此。租赁其实也是要承租人模仿保有农的形式进入到这个土地,出租人这个时候又变成了“领主”,总而言之就是在这样一种保有制的外在形式下,也可以做租赁的交易,也是可以做的。所以在这样外在的土地保有制的框架下,并不是无法进行土地转让,而是说可以由各种各样的变通形式来实现土地转让。​

还有一种做法是分作两步,叫做“出租并弃让”,这是具体的法律术语,我们不用管这个专业的含义。就是说我想把土地转移给另外一个人,我可以同时做两件事情,因为做一件事情做不了,我要同时直接把土地转让给另外一个人在保有制下即使能做到也是非常繁复,几乎不可能,或者成本非常高。所以,还有一种形式叫做出租和弃让,就是把一件事变成两件事做,我是甲方,把土地出租给乙方,同时我把土地弃让给乙方。分别做这两件事的程序都相对简单。在受让人分别获得的承租权和获得了被弃让的保有农的保有权以后,他又把两者合并了,合并以后变成完整的保有权。所以这是很有意思的,但是你如果直接去转让你的土地保有权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你把它分成两个东西,分别都比较简单,然后这个受让人拿着两个东西以后再把这个合并,就变成一个东西了,这样反而使得土地转让变得比较容易。所以这种方法规避了在保有制下保有农转让土地很多很繁复的程序,降低了交易费用。所以,在17世纪的时候,这种出租并弃让的形式成为主要的转让土地的方法,大家发现这种方法可以做。直到很晚的时候,到19世纪,1845年法律改变了。与其这样,大家目的是为了转让,法律就直接以“受让”形式取代了“出租并弃让”,这是一个漫长过程,但是中间的变通形式,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这里稍微做一个理论上的讨论。我们知道道格拉斯•诺斯以新经济史作为贡献获得诺贝尔奖,他主要是表述或者是分析制度变迁。他把制度变迁分成两种,一种叫基础性制度变迁,一种叫次级制度变迁。他怎么区分基础性制度和次级制度呢?他说基础性制度就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应该包括有法律规定的产权制度,当然产权有时候也会由合约规定,但是由法律规定的产权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更可靠。比如土地保有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次级制度,诺思说一般叫做合约方式。诺思讲你要改变基础性制度,改变法律制度相对比较难,因为需要更多人接受,当然还有在当时英国条件下,他的国王,他的贵族,还有他的法律精英,大多数人要经过比较繁复的修法过程去改变,非常困难。但是相对而言,合约方式的变化是相对比较灵活和简单的,成本相对比较低。所以,诺思也讲合约方式变迁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相对来讲是比较活跃,比较经常容易发生,成本相对比较低。而法律制度相对来讲比较僵硬,比较刚性,它的变化只有在积累了大量的合约方式变迁以后,才可能最后发生变化。就跟我刚才说的这个事实是一样的,出租并弃让,实际上是一种合约方式的变化,他只是把合约方式变了。但是经过两个世纪的时间,终于法律承认,这样一种出租并弃让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产权转让,所以干脆就把这个法律变过来,就说可以有直接的受让的形式。​

所以刚才讲了半天,就是说英国的这样一个土地制度变迁显然是在土地保有制作为一个比较刚性的土地制度的框架下,更多地依赖的是合约方式的变化,绕开了制度变迁成本比较高的形式,而采取了制度变迁成本比较低的形式。这是英国的制度变迁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合约方式,大家知道合约是平等人之间所签订的一个双方同意的文件,叫做合约,或者叫契约。它的特点是签约各方权利上是平等的,很自然会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它的签订必然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的。因为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没有强制力,这是很重要的。但是,基础性制度变迁,法律制度变迁,法律制度实际上是要强制执行的,否则不叫法律,可执行、可不执行就不叫法律,法律制度是强制性的。所以合约制度变迁有比较好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人们自愿,而人们自愿非常重要,自愿是什么意思?自愿就是他认为这样一个合约或这样一个改变至少不会损害他,大家明白这个道理,如果损害你,你会反对,所以你就不自愿。所以合约制度变迁也包含了这种变迁是一种自愿的变迁。​

接着讲英国土地制度变迁。在英国一直到了19世纪,土地产权转让或者保有权转让一直非常困难,程序至少经过20个部门和环节,有点像中国的公章旅行,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很类似。它的交易费用多高呢?有人说土地转让成本相当于土地三年收益,三年收益用来进行土地转让法律程序,甚至是五年,所以这个成本非常高。正是因为如此,大家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租赁。也就是说在英国当时土地转让的法律程序很繁复,成本很高,但是租赁相对来讲就成本低很多,就更容易开展。所以大家发现在当时的英国租佃关系比产权关系更好处理,甚至到什么地步呢?有两个有保有权的人互相出现保有权的纷争,他们之间打官司的时候不按照保有权的侵权来诉讼,他做一个什么事呢?他觉得可以用“侵占承租地令状”,就是他用承租权的冲突打官司,而这样的形式比保有权冲突打官司容易得多。所以最有意思的就是有两个人,有两个保有人他们之间有冲突,但是他们打官司的方法是什么?他们各自顾一个承租人,让两个承租人互相打官司,结果这个官司比两个人直接打保有权的官司容易得多。​

所以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事,这是16世纪以后近300年时间解决土地保有权纷争的主要诉讼程序。这是非常有意思的,就是在诸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纠纷中,它的法律程序不同,导致诉讼成本不同。人们自然选择诉讼成本低的形式,哪怕拐了一道弯,就是保有人雇承租人,让承租人之间打官司,反而比保有人之间打官司更容易打。换句话说,在英国制度下,租赁关系比产权关系更好处理,所以大家更倾向于用一种租赁关系替代这种保有权转让的关系。所以在英国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更多的利用租赁来解决土地的重新配置,尤其在农业方面有大量的经营农场出现。188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租地经营土地占总面积35.6%,到1922年这一比例达到82.2%,就是通过租赁方式达到土地重新配置,很显然租赁的法律程序成本更低,更容易做。当然他们也会把土地出租给其他人开采矿产等等,就是更多依赖于出租。​

也就是说,在这种一般土地保有制的制度框架下,应该说英国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工业化我就不论证了,因为大家知道英国上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的国家,肯定是实现了,不用论证。但是,这个城市化,下面有一个表,前一些年还是比较慢的,从16世纪到18世纪,英格兰城市人口也增长了140%,大家知道在中世纪或者近代的早期,城市化速度还是比较慢,但是跟别的国家比还是相对快多了。到19世纪速度快多了,1811年英国城市人口比例达到65%,比中国现在还高。到1871年高达86%。大家看看很明显,英国的城市化的过程应该是速度相对来讲比较快,比较显著,至少基本上实现现代城市化。就是这样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妨碍他的工业化和城市化。​

所以我们一个基本的总结,就是英国人尽管在名义上一直到现代都是在土地保有制或者是封建土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经济活动,推进经济发展,但是,即使在这种框架下,他们通过各种变通的方法来实现了土地的再配置,实现土地向工业再配置和向城市再配置。总结一下,主要是两种方法,一种是保留土地制度框架所要求的名义和仪式,甚至还有一些仪式,一个人可能是受让或者是承租一块土地,但是他不是像我们现在纯粹市场经济那样,就是交了租金就可以了,他可能还有一些仪式,需要向他的领主行礼,还要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所以这个外壳没有打破,这个仪式照样进行,但是实质是土地转让和土地租赁。第二种就是在诸种可互替的制度安排中选择交易费用更低的安排,比如说出租并弃让替代受让保有权。还有土地租赁替代土地转让,都是这样一种方式。当然,我们一个推想,就是英国近代以来土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主要更多的是靠租赁方式实现的。这是英国的土地制度变迁的大致的叙述,当然内容要比这个丰富多了,这些书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

回头看中国。中国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我们什么时候有土地封建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商周时期,当时叫做井田制,非常经典的应该是周,但是在周后期,就是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封建制度基本上瓦解。到了汉代形成了土地契约制度,当时封臣领主就比较少了。汉代有诸侯王。大家知道秦是废了封建建了郡县,汉有点退,封了些王,但大量土地是郡县制下的土地没有分封,基本上就是土地的契约制度。自从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以后,原来的井田制就逐渐消亡,初税亩就是农民交了税以后剩下的产出就是自己的了,就是承担纳税义务的私有土地,井田制就消亡掉了。就是可以用实物和货币替代公田,原来所谓公田的存在是一种税,只不过是一种劳役税,人们在公田里劳动,生产出来的粮食和农作物交给王室,一种税。现在既然可以从每亩收入中拿一部分交税,或者把它变成货币交税,其实就没有必要非得在公田里服劳役,其实大家知道劳役也是一种税。当然,农民就会更自由、更灵活。秦汉以后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结构以郡县制为主,逐渐取消了天子诸侯和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有残余,但是基本上取消了。​

这样的制度经过了2000年,到了明清民国时期,这种土地契约关系更加成熟和纯粹,使得土地交易更为便捷,而且发展出一种非常特殊的土地制度叫永佃制。永佃制当然不仅看字面意思,就是永远承佃的意思,就是这个佃农没有重大过失不能随便开除,所谓“重大过失”就是三年不交地租,可以夺佃,但是只有一年不交,你是不能把我赶走的。还有一个说法叫做“许退不许夺”。许退就是佃农可以退,但是田主不能夺,你不能把我退了,我可以把你退了,所以这是非常稳定的永久租佃关系。当然它其实有更多含义,对于永佃农来讲,他的土地权益不仅是永久租佃,还有一部分土地权利,这个土地权利我们叫做田面权,田主的权利叫做田底权,这两种权利是可以互相独立的,就是这两种权利可以互相独立的自由买卖。而买卖的时候不需经过对方同意。比如我是个永佃农,我有田面权,田面权可以卖,卖的时候可以不经过田主,所以这是相当灵活的一种土地产权。所以某种意义上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达到了市场环境下土地产权与交易制度的极致,我们不能想象这个土地还能分成两块,甚至不只是两块,是两层,田面一层,田底一层,还有二地主还可以卖一层,理论上可以分多层,都可以卖,只要市场认就可以。所以这是非常市场化的土地制度。​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就回头看一下我们近代以来的土地革命。土地革命如果从刚才对于中国土地制度和英国土地制度的对比来看,我们就觉得土地革命的理由是令人费解的。主张土地革命的理由有三个,一个就是不公平,就是说土地产权分布不平均,地租率太高,地主对佃农剥削很残酷,这是我们从小从我们的教科书中获得的印象。第二,没有效率。因为存在剥削关系导致效率很低,人们生活贫困。第三个理由,这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既封建土地制度,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

这三个理由,我们首先讨论这个不公平,最近有很多地权分布的研究,有比较有成就的是赵冈,赵冈找到很多历史上的土地分布数据。他发现土地分布的基尼系数并不是很高,包括清末的时候,民国的时候,基本上清末是在0.2-0.4,均值就是0.3左右,民国是0.3-0.5,个别地方可能方差比较大,低至0.03,高到0.7,但是相对来讲比较平均,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分布非常不平均的土地分布,这是一点。还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指标,不用基尼系数,因为中国近代不太用基尼系数,这是现代研究。一个指标叫做地主、富农占土地的比例,有大量的研究, 30年代的研究,一般认为占40-65%的比例。但是有些人比较高,像毛泽东有一个“寻乌调查”,有一个调研报告,他讲的比较高,是70-80%,而且后来中共土地革命很多依据都是依据这样一个判断。​

但是,这个数字会有很多质疑,有一个质疑就是杜润生,杜润生在50年代初,他在中南局,他们就是做这个调查,发现地主富农土地只占40%多一点,他不仅发现,而且他当面跟毛泽东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这个很有意思,在他的回忆录里面讲到这一点,他说“主席,你看我们的数字怎么并没有你说的那么高?”毛泽东当时脾气特别好,没有勃然大怒说“你怎么阶级立场站错了”,就一笑了之,说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数据。但是他确实提了,杜润生提过这样的疑问,是依据他们的调查。​

后来到了80年代,还有人对毛泽东当时的“寻乌调查”进行了分析,就是说毛泽东有些错误,错误是什么呢?他有两点错误,一点是他把公田算作地主富农的田,大家知道什么叫公田?在过去农村有族田、有学田、有义田等等,那是公田,不是任何一家的,是一个族共同的。所以毛泽东调查的时候把公田算作地主富农占有的田,公田是多少?40%。大家看到把40%去掉的话就是30-40%。毛泽东把小土地出租者也算地主,按照现在比较严格的社会科学的调查标准来看,他是有些偏颇的。这是一个历史学家郭德洪的一篇文章,1989年写的,对毛泽东的批评。​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更权威的资料,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这个资料讲土地改革前耕地分布是什么情况呢?​

大家看这张表,这里面有富农和地主这两项,他们占的耕地一个是38%,一个是13.66%,加起来是52%。就是地主富农占的土地是52%,没有毛泽东说的70-80%这么多,这是中共获得政权以后,它的权威机构的调查数据是这样的。而这个数据应该说还是有水分。我讲两点,一点就是他还要去掉一部分,因为这里面没有“公田”这一项,“其他”占的太少,2.88%。当时毛泽东调查的时候公田占了40%,这个数肯定不是。杜润生他们中南局的调查大概公田占14%,他们这个调查没有剔除公田,可能还是放在了地主富农这一拦。​

还有一个应该剔除的就是永佃制的情况。永佃制有田面权和田底权,田面权和田底权都是产权,因为都可以独立买卖,所以是有独立价值的。赵冈就根据这个说,我们看土地分布是不是公平不能光看田底权,要把田底权和田面权都算进来,这样一些基尼系数就降低。比如苏州地区基尼系数很高,0.78,但是把田面权算进来,基尼系数就降低到了0.4,这是很显著。但是在上述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没有这个数,这是赵冈做的分析。为什么说田面权是是独立产权?因为它可以独立买卖。​

这张表是一个数据,讲1763年到1867年,这么长的时间根据史料所获得的有关田底价格和田面价格。大家不看田底,看田面,田面价格相当高,甚至几乎是将近一半,这个表缺了一块,有的时候甚至田面价格超过田底的价格。总而言之不管超过没超过,就是它是可以独立买卖的一个权利,其实大家可以理解就像一个土地分成两块,就像一个企业的资产分成一万份,每份卖一块,就跟股票类似,大家这么理解就比较好。它是独立资产,所以它是权利,它是可兑现的,所以这样理解的话就会更好。​

再看地租率。这是我列举一下高王凌的研究,高王凌是近几年非常活跃的历史学家,他说民国时期地租率非常低了,平均是产量的40%,这是他的说法,当然大家要看他的数据了。但是还要考虑什么呢?就是实收率,什么是实收率?比如和约里面规定40%的地租率,但是每年都交不了这么多,可能实收率就是70-80%,就是本来交100斤,他实际交70斤,而这种情况并不是偶然一天,每年都如此,甚至跨越几十年、上百年都是这样,所以他不是欠租,他认为这是合理的。所以,实际上实收只有70-80%。这样算下来只有30%,就是实际地租率只有30%的水平。30%甚至低于国民党三七五减租,就是37.5%,那还减什么呢?他就成了加租了,这是30%。高王凌的说法就是没有我们理解的那种残酷剥削的情况,当然这是大量的数据支撑的。​

而且当地主和佃农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也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官府一定站在地主这边,应该是没有得到事实的支持,是没有的。而且严格来讲,大家知道过去中国乡村是基本自治,官府离乡村很远,进一趟城去诉讼,搬官府的兵来强制交租,这个成本非常高,更何况得先打官司,打了官司也未必官府一定占在地主这边。因为如果假定官府是谁都不认识的话,他没有必要非得站在田主一边,所以这是不太可能。而且高王凌还讲了一点,他说其实官府没有那么多力量,为什么?连税都收不齐,还管地主收租吗?收租不是官府的事,收租是老百姓之间的事,连税都收不齐,怎么管收租呢。还有赵冈的说法,就是一些佃农比地主更富裕,甚至比一些田主的地主更富裕。就是田面权是有独立产权的,也是财产,不见得很穷。过去的理念佃农没有地,地主有地,这是过于简单的理解,并非如此。​

再看这个无效率。有一个美国农学家在20世纪初访问中国,他叫富兰克林•金。访问中国、日本、韩国,回国写了一本《四千年农夫》,这本书有中译本,温铁军推荐给我看,很不错。它有很多段落很精彩,有一个段落就是他说“我惊奇的发现中国农村没有苍蝇”,我们都很惊讶,那时候中国农村没有苍蝇,现在有苍蝇。他有这样一句话,从“数千年来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中受到教育,震惊于他们的高产”。另外一个数据,是农业历史学家曹贯一,他写一本书叫做《中国农业史》,或者叫做《中国农业经济史》,就是这样一个名字。他说光绪13年,就是1887年,我国一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产2000斤粮食,我说一个结论,1949-1978年从来没有达到这个水平,都低于这个水平,后面我会给大家一张图。所以,大家可以看是有效率还是没有效率。​

这个背景下我们搞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代价有很多的文献,我不说了。我引一个数据,就是代价是200-300万人的生命,当然这个是维基百科网上的,它说这是毛泽东的估计,我没有仔细看他具体的来源。当然还有低的估计,可能是86万,这是周恩来的估计,当然还有更高的估计是500万。我觉得我取这个数还是比较恰当的,土改的血腥大家都知道。剥夺百万人的生命就是最大的不公平,这个就不说了,为什么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的“罪名”只是在市场制度下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获得的更多的土地,而剥夺他们生命不仅没有通过法律正当程序,而是虐杀至死。这个就不讲了,这是代价。​

关键是付出这个代价之后效果怎么样?土地效率提高了吗?现在的讨论很多,我找的不是很全,我找的局部的,这是山东省的情况,它是1947年土改的,1948年农业生产出现空前欠收,全省产量由平均每亩180斤减为85斤,甚至出现饥荒。1948年全山东有200多万人缺乏粮食。这时当时的记录。​

土改促进了工商业发展吗?同样是这本书,作者叫做王友明,他说“大大削弱了地主工商业,尤其在土地复查中华东局对地主工商业采取‘一般在农村中小城市中群众要动即拿出’的政策”,……“莒南县‘一切靠商业剥削的商人财产被没收,部分手工业者受到严重打击’,大店的繁荣不再。”经过土改对工商业的打击,吕南县工商业户从193615206840人下降到1946年的235户,工商业凋零了。由于土改的示范作用,使得人们不敢再积累财富,也就没有用于投资工商业的资本。这与英国不同,与英国工商业投资是来自于领主相比,是缺少工业化的资本来源。事实上在我们近代以来,中国很多土地所有者都是把资金投入到工商业,这应该是有大量记录,我没有引那么多,但是我看到毛泽东的父亲就是其中之一,他是把农业的一些收入转到了商业。所以,对财产的掠夺和人身伤害是阻碍了工商业发展,而不是促进。​

再下来就是土改以后的强制集体化,大家知道本来所谓集体化应该是一个农村社区成员的自愿结合,但是它不是,而是执政党领袖的个人意见强加于社会。然后当农民被迫将自己土地交给合作社的时候,契约制度就被彻底破坏了,因为是被迫的,他们也失去的人身自由,因为他们把土地交给合作社,就只能跟着合作社,自己不能做事情。集体化所谓公的成分越高,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土地被整合到越来越大的组织单位,也越来越脱离集体化的农民的控制。它越“公”,农民越难以控制,最后由谁控制?由政府控制,政府成为所谓“公”的代表。政府通过行政系统直接调配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包括大家知道搞公共食堂,都是政府控制,甚至连谁吃饭、谁不吃饭都是由行政体系决定,甚至有些农民得罪了领导就被扣饭,都有这种情况。所以叫做“一平二调、一大二公”。市场配置土地作用完全被废弃了,就是这样的结果。​

由于市场制度已经被废弃,没有市场信号告诉人们如何配置农产品结构,甚至没有总量判断,毛泽东1958年参观徐水以后,他说粮食多了吃不了怎么办?他是没有总量判断的,实际上当时已经是农业生产力在下降,总量在下降,大饥荒已经在显现,局部地区已经开始饿死人了,但是毛泽东说粮食多了吃不了怎么办?因为没有价格信号,所以他不知道。在农村集体中行政命令替代的农民的农业技能,农民说“我们种了一辈子田,到现在我们倒不会种田了,那帮县里的官会种田,他指导我们种。”其实有很多问题,瞎指挥的例子特别多了,这里面没有时间说了,大家可以看看杨继绳的《墓碑》里面有很多实例。还有公共食堂,大家随便吃,有很多浪费。还有干多干少一个样,大家没有热情,一个是集体内干多干少一个样,农民和政府之间关系也是这样,所以生产效率急剧下降,导致总产量下降。​

现在给大家看这张图,这张图我看了以后非常震惊,上面一条红线,对应的是2000斤,这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图表,它的单位是每人多少斤,就是一个人能生产多少斤粮食。大家看这条红线,这条红线对应的是2000斤,我刚才说了这是光绪13年的劳动生产率。每个人生产两千斤粮食。下面这条蓝线都低于它,当然这里是从1952年,都低于上面这条红线,这是1952年到1979年这样的时间跨度。这个数据都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们都能看出来,第一,无论是土改还是集体化,带来的都是效率的下降,它们达不到光绪13年的水平,当然光绪13年是很早了,他们达不到。第二,集体化带来更为糟糕的结果,大家可以看从1956年开始集体化,一路下滑,然后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公共食堂,到1962年。这大概就是光绪13年的62%左右,就这么低。然后大饥荒以后,有些调整恢复了,调整是什么?给农民自留地,大概有5%,还有就是所谓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公”化小了,原来的公就是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一平二调,你们生产队的骡子、马、牛弄到那个生产队去了。现在就回到了生产队为基础,公的范围小了,所以生产率就回升了。但是曾经有的地方搞了所谓的包产到户,比如像安徽曾希圣搞包产到户,但是毛泽东迅速否定了,一直没有回到包产到户,还是社员评公分,这样的情况,所以一直是拉锯战,也没有再恢复。但是到后来有点恢复了。这段历史大家可以看看高王凌的《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就是说大家实际上的自留地的比例在扩大,还有所谓的荒地,还有所谓的其他的一些变通的方法,使生产率在逐渐恢复。当然,大家知道到了1979年,邓小平上台以后,肯定了包产到户,小岗村搞的包产到户,引起了争论,邓小平他们肯定了。大家看一跃就超过光绪13年这条线,这是非常明显的。​

刚才这个线还不是完全能反映,因为我们是按照每个人生产粮食来看,但是大家知道农业不仅是粮食,在人民公社时期,大家知道农业是不能随便种的,所以大量挤占经济作物的田地,实际上数字比这个还低。​

这个表是中国经济作物产量,第一列是1931年到1937年的数字,油菜籽、芝麻、烟草、茶叶、丝茧都数倍于,至少两倍于1957年的产量。也就是说当时的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的粮食产量还是挤占大量经济作物的粮食产量,实际上应该是更低。​

再看一下实际的田赋率。田赋率是什么?就是对土地产品征税,过去叫田赋。在1950年到1953年,这个比例大约是10%,当然中国执政党的术语不叫田赋,叫征购,这个是有些数字的,下面的表是这样的。但是到了1954年以后实行统购统销,它一下子就上去了,因为它包括了不仅是所谓的田赋,还包括了用低价去强行收购农民余粮。这个数字到最高的时候1960年是将近50%,这个数字是古今中外历史闻所未闻的数字,很令人震惊。当然当时有所谓的浮夸风、高指标。​

当然,大家知道大饥荒,比较多的说法是3000万人饿死,当然还有其他的数据,像邓子恢说,他是中共负责农业的高级官员,他说2000万农业劳动力被饿死,当然这两个数字可以互相印证,2000万农业劳动力饿死,全部死的就不只是3000万。高王凌讲最早的时候刘少奇掌握的人数是4500万,当然这是底线,还有更高的数字是5500~6000万以上,当然还有更多的档案,这个就不说了,有各种各样的说法,这就是带来了大饥荒。​

还有一点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不是得到促进呢?应该说结论是相反的。中国人均GDP1948年世界第40位下降到1978年倒数第二位,非常惨。工业化率提高到44%,但是这是计划经济下的工业品定价偏高的计算,压抑了农业和第三产业的结果。我们估计大概是20~30%左右是比较恰当的。还有就是像钢产量是徘徊3000万吨,一直没有怎么发展,现在是8亿吨产量,当时是3000万吨。技术远远落后,后来邓小平他们有估计,甚至落后于亚洲四小龙国家20年。还有就是城镇化率的情况,1949年是10%1954年涨到13.7%,到1960年由于农村死很多人,城市化率达到19.7%1978年是17.9%,就是说城镇化是被压抑的,是没有发展的。​

所以其实执政党没有实现原来所说的目标,就是我们原来的土地制度是差的,改了以后变好,没有。更重要的,这是一个巨大的倒退,这个倒退应该说倒退到奴隶制,这个话不是我说的,有两个权威人士,一个是万里先生,他曾任副总理、曾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说人民公社实际上把农民当奴隶,这是万里说的,当然这是转引自高王凌。还有就是董辅礽,他是经济学泰斗,他在80年代跟外国学者交流,谈到人民公社,他说人民公社就是农奴制,当时翻译是文贯中,文贯中觉得怎么是农奴制呢?就问“我是不是就这样翻译呢?”董说“你就这样翻。”这是有一篇答记者问的回忆,这是一个记者徐瑾写的。我给他们提供一个佐证,在美国制宪时,南方代表既要维护奴隶制度,不承认奴隶是公民,又想获得选票上的好处,把奴隶算作一定比例的选民,经过妥协,美国宪法规定一个奴隶等“其他人口”有五分之三个投票权。就是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再看毛泽东时代,中国《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权利上,一个农村人相当于四分之一个城里人,四分之一比五分之三要低,这是选举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大家看是不是很低。​

70年代后期,高王凌记载的中国农民的反行为很多。反行为就是“我们不干了”, “我们怠工”, “我们就偷”。其实这是一种对抗,也是一种博弈,但是这种博弈非常惨烈,三年饥荒死了好几千万人,最后形成了所谓的5%自留地,再加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是,在这个基础上还在博弈,而经过大饥荒以后,政府也明白,毛泽东也明白,不能任意多的征购粮食,高征购肯定有问题,其实政府是把征购数量放在比较稳定的数量,它也不敢多征了,因为教训太深刻了。这样一来就变成了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的目的是干嘛的?就是要交征购粮的,我只要交够了征购粮,政府就不怪罪我了,我把周边自留地全变成自留地不就完了吗?其实这个很简单。所以,出现一种情况,中间一片集体地,周边都是自留地。后来高王凌灵感一现,说这不就是井田制吗?果然是井田制。就是“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很有意思,我说恍然间,我们感觉历史的倒错,回到三千多年前的商周时期,那时候井田制是一种创新,我们回到井田制了。这是高王凌在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里面描述的。​

既然自留地效率很高,自留地一般的效率是五倍于集体土地,为什么不征点税呢?所以高王凌也讨论这个问题。其实1957年中共湖南省委规定自留地不能免征免购,就是也得交税。还有包产到劳,就是包多少产,交多少粮,剩下就是你的,那就相当于交税了。这不就是初税亩吗?我们一看商周时期往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初税亩,大家都初税亩,田地就逐渐私有化了。我们又碰到了历史的倒错,原来看不到井田制什么样,看不到初税亩什么样,现在都看到了。而且初税亩导致井田制瓦解,对自留地征税,对包产到劳,最后加强了自留地的法律地位。集体土地缴纳固定税负,剩下归农民,不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吗?所以实际上后来包产到户或者土地承包制,实际上就重演了一遍春秋时期初税亩到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普遍形成的过程。这很有意思,当然也很令人感叹这样一个土地改革,最后重演了中国几千年前的土地制度变化。​

我们稍微总结一下这个惨痛的教训。第一,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制度的自卑,由于军事上失败,认为中国事事不如人,所以并不对中国当时经济制度做细致分析,将其全盘否定。从中国土地制度和英国土地制度来看,中国土地制度显然比英国土地制度更优越,但是大家认为还要改。​

第二个就是对某种理论原教旨式的理解和执行,就是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论和五阶段论,作为理论是可以讨论的,但是它作为一个信仰并付诸实践,并会产生将现实削足适履地服从理论的现象。阶级斗争学说按照自己标准将人分成好人和坏人,好人可以消灭坏人甚至残害他们。这种理论完全忽视了人的丰富性,他们不仅在生产关系上扮演某个角色,也可以分属于不同标准划分的人群,比如英国的领主可以是科学家和工业家,也可以做其他事情。其实社会变革是非常复杂的,人也是非常丰富的。​

还有对制度及制度变迁僵化理解和简单思考,人们简单地将制度分为好的和坏的,而不知道制度是一个演变过程,新旧制度是互动的过程,两方缺一不可,新的制度当然可以解决旧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旧的制度也是避免过激,对缺乏传统支持的新制度带来的问题,是一付解毒剂,也防止制度变迁带来的危机性的断裂。我们恰恰在英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变迁中看到它并不是那么剧烈,而且在工业革命大势之旁,仍然存在顽强的传统绅士文化,大家可以看到有关的文献讨论这些问题,说英国新生资产阶级以把自己孩子送到贵族公学为荣,这是一种新旧制度、新旧传统互相的抗衡,互相的互动,互相的补充形成的一种结果。而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我们看到的是“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这样的标语和用“无产阶级武器将农民赶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去”,粗暴而愚蠢的行为。这都是引自高王凌的著作。​

还有对制度的构造主义的理解,及由此带来的相信用政府强力在短期内能够实现制度有效演进。构造主义就是很糟的一个构想,而且一旦认为有一个最优的,由人为设计的一套制度,就认为可以去通过政府强力实施,而且获得好的结果,这个也是错的。制度变迁本身应该有自然秩序的演进过程,而不是通过强制力来推行。​

还有与此相关的就是企图依赖政治力量进行制度变迁。在中国其实土地制度是不同政党、政治主张的某种分野,我们知道国民党、共产党都主张土地改革,但是他们有非常重要的分野,国民党是和平的土改,共产党是不惜用暴力土改的,所以这个区别也是非常大的。当然我们对比一下英国,英国严格来讲只出现过谷物法和土地税的争议,但是没有出现对土地制度的争议,就是政治没有介入到土地制度上来。​

还有就是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对社会问题的把握也出现偏差。当时20世纪三四十年代,应该说中国农村存在贫富差距,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关键在于把这种差距夸张为不能容忍的不公平,所以把“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作为非常重要的社会目标。其实到后来我们发现到人民公社时期,甚至到现在,我们回想当时的土地情况,我们认为是完全可以容忍的。只能说当时知识分子看错了问题,应该反省因为他们看错了问题导致了形成了一种当时中国社会知识精英的主流看法,甚至是比较有影响的看法,也影响了政治集团的决策,导致了后来中国农民的灾难。这些知识精英的思路不是想解决当下问题,而是想一举实现一个理想世界。​

最后,最重要的是回到我这篇文章的题目,就是“制度应该怎样变迁”。其实前面说的都不是核心问题,前面说的都是应该去思考,去反省的,最后一个问题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制度如何变迁的问题,就是变迁的方式,是暴力还是非暴力,这是最为核心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变迁是非暴力的,我认为这个变迁是好的,因为这个变迁是自愿的,如果这个变迁是暴力的,我们就应该判断这个变迁是错的。为什么呢?是因为一个变迁应该是一个经济学家讲的帕累托改进,就是没有一个人受损,至少有一个人受益。他反应在人的意志上面,就是没有人反对,至少有一个人赞同,实际上就没有被迫变迁问题。而强制恰恰是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变迁损害了他们,所以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变迁必然不是一种好的变迁,所以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反过来讲,如果一个改革得不到民众的接受和支持,却声称是先进制度,并用暴力强行推行,必然损害大多数人利益,从而也会摧毁社会繁荣,这是我们在1949年以后30年看到的事情。反过来讲,我们在1978年以后也看到的变迁,但是这个变迁跟前面的变迁不同,在于它不是强制的变迁,而是一个农民大众自愿接受甚至主动要推进的变迁,我们知道有小岗村,小岗村为了实行包产到户,他们宁肯去蹲监狱,就是非常强烈的。在当时小岗村事件出现以后,中共内部有激烈争论,我们看《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也再现了这个方面,争论很多。有些人说包产到户可以带来生产积极性提高,有人说会导致两极分化。最后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样一个包产到户被接受呢?不是双方谁说服了谁,而是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杜润生叫做“承认群众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在当时的文献中是有的。当时大家说谁也别吵,咱们就说一条,我们承认群众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有这个权利。正是因为承认群众自由选择权利,所以大家选择了包产到户,选择了土地承包制,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而我确实非常惊奇的发现这个在当时就被作为一个更高的原则提出来,最后实际上大家是接受这个原则,最后让包产到户能够获得各方面同意。一旦自由选择了,包产到户很快就推广了,不像集体化是通过强制性推广的。​

所以这样一个变迁,我们看到的结果也是有非常充分的数据来证明它是有效率的。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1970-1977年农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是3%1978年到1988年增长率是15%,非常显著。微观层次有太多记载,高王凌的说法,山东章丘县一个村子,上一年棉花亩产17斤,次年改革后达到130斤。另一个村头年亩产107两,第二年包产到劳达到81斤,七八倍。有一个大队改革之后连年丰收,粮食总产量由20万斤增加到110万斤,五倍,这个不用说了,数不胜数,非常多的例子。​

这张图是从1970年到1988年中国农业总产值,大家可以看一下,前面比较平的部分,我弄成蓝色的了,就是1970-1977年,1978-1988年是红色的,斜率都不一样,这个不用说了,是有数据支撑的。​

最后,再强调一点,自愿还是被迫,和平还是暴力,才能判断一个制度变迁是否是好的制度变迁,即使制度变得更有效率的变迁。林毅夫指出,1957-1961年饥荒的并不是集体化,而是强制性集体化。这既包括强制入社,又包含不许退社,这就失去了对有些社区违约偷懒的约束,导致了生产率的急剧下降。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就是以色列的基布斯,我们正好最近去了以色列,我们访问的农民他是24万人民币,当然是按照不同购买力评价,他也是10万人民币,这是非常高的收入。中国也是人民公社,他们也是人民公社,区别是什么呢?区别就是他是由社员自愿结合而成,中国人民公社是强制性结合,而以色列的公社是自愿的,他甚至有公共食堂,我们在中国一听公共食堂就谈虎色变,人家吃了好多年公共食堂没事,关键在于他想吃就吃,不想吃就可以退,中国是不想吃不能退,公共食堂没饭了也不许退,你就得饿死,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区别。如果当初中国农民被允许不参加集体,或可以自由退社,就不可能出现三年大饥荒,我觉得这个判断应该跟上面林毅夫的论证和基布斯的存在是能够成立的。当然也就保留下来农民拥有产权的土地制度。如果当年的土地改革是和平进行的,其结果也就与中国台湾省的土地改革一样,直接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土地所有者不会经历那样一场血腥的惨剧,而成为新兴工商业的领导者。因为我们知道后来台湾很多工商业者就是原来的土地主,所以这是很大的不同,应该说促进的台湾的经济起飞。​

最后结论,中国和英国几百年来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告诉我们,判定一个制度变迁是否有效或好的一个简单方法,是经济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而不是其他什么,尤其背景理论多么逻辑严谨和雄辩,其所诉求的道德标准多么高尚,甚至其所动员的多数多么积极,以及什么什么主义。只要我们坚守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制度变迁中的巨大代价,少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已经证明的弯路,却始终与推动制度变迁的真正动力朝着一个方向前进。​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