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澎湃新闻网报道:山东临沂计生部门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非法拘禁“超生户”。一位曾在当地乡镇财政所工作多年的知情者告诉澎湃新闻,年初和年末两个时间节点为财政周转最密集时期,许多乡镇财政吃紧,“只能依靠大量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持运作”。另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系统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在临沂地区,乡镇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40%通过二次分配返还乡镇,50%留给县里,10%上交市里。此前,12月10日,澎湃新闻网报道山东临沂“超生户”因无力缴纳14万社会抚养费,被计生部门关押7天。
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竟然非法拘禁“超生户”,显然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那么,计生部门非法拘禁“超生户”的根源在哪里?我认为,根源在于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如果计生部门没有非法拘禁“超生户”,而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就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而法院是有权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户”进行司法拘留的。下面举两个例子:
例一,2014年11月21日《淄博日报》报道:高城镇务陈村荆某、白某夫妇,于2013年2月计划外生育二胎女孩,高青县计生部门于2013年5月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荆某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卫计局依法把该案件移交县人民法院处理,申请强制执行。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送达行政裁定书、传票,被执行人荆某收到行政裁定书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不到庭,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今年11月14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荆某拘留15日。
例二,2014年10月14日中国山东网潍坊频道报道:2013年12月,昌乐县宝都街道北郭村村民郭某和妻子郝某违法生育二胎男孩,县人口计生局对其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催告书》。但是郭某拒不缴纳。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郭某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但郭某仍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2014年9月22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决定。
因此,我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是恶法,只要这条恶法仍然存在,即使计生部门没有非法拘禁“超生户”,法院也会拘留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户”。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如果超生户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我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荒谬的,我在《对社会抚养费的十点质疑》一文(见《人口危局》第9章)中已经分析过,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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