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4年02月1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附件)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1、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其申办许可。
2、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协议或申请表中记载,并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禁止、限制性规定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依其申报内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
1、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场自行调节;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2、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共享交换平台和公示平台构成。
1、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和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实时或定时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构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公示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运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技术,依法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三、监管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协同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督查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从发现、移转到办结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部门配合到位、责任落实。
(三)突出重点监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群众申(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抽查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要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事项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实行抽查监管。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报告,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科学界定抽查范围、比例和方式,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重点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登记住所的实际用途、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五)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工商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年内改正被载入行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改正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数据库,其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强化信用约束。
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连带责任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七)推进社会自律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推进方式。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改革内容中的“先照后证”制度采取试点方式推进,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长寿、璧山、梁平等1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工作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有关人、财、物的配置保障。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等信息。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督促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行业监管,统筹推进,同步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按国务院方案调整执行。
附件: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计50项)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4/2/19
一、改革背景
2013年2月28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后,我市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积极谋划推动改革,于2013年起采取试点的方式在6个区县和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效果,积累了改革经验。在前期试点和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解读: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制:一是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是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三是规定了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是规定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还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上述规定使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用于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效率。在当今特别重视交易迅捷、资金周转效率的形势下,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则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度导致设立公司出资形式和比例受限,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资本运作效率低,资金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司在设立时虚报、虚缴,设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大量发生,建立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基础上的“注册资本信用”事实上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实施方案》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放宽注册资本其他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关于“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两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任务分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中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将随后部署推进。但鉴于“先照后证”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要求,在本次改革中采取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即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许可文(证)件,再凭许可文(证)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实践中,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常常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确立主体资格后,再开展建设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设备、招聘人员等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而现行的“许可在前,登记在后”的制度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设立的难度。此外,“先证后照”制度通过设置前置审批制度,将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的经营资格与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一并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中,由工商部门统一把关,无形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准入效率。
为有效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效率,此次改革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区等11个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探索试点“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以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考量标准和原则,大幅减少了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实施方案》明确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外,申请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再申办相关许可。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向申请人发放申办许可的项目以及许可部门的书面提示材料,提示其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建立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由行政许可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在信息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之间以书面函告的方式及时交换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批等信息。
(三)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解读: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现行登记制度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而部分经营者因经营场所受限或产权证明文件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工商登记,造成了无照经营的存在。因此场所限制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本小利微,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审查要求的诉求尤其强烈。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授权地方政府作出规定。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实施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简化了设立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并允许“一址多照”;二是放宽了场所产权证明的审查要求,除房屋产权证外,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多种形式的产权证明,对开发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凭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登记;三是对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行业和仅以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办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的,仍然应当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同时,为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明确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关于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解读: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国家正在制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将对公示内容、公示途径等进行明确。因此,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正式施行时间和具体公示内容待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将按其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无需再到工商部门提交书式资料,仅需登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提示填写相应项目即可自行完成年度报告信息申报操作。同时,工商部门每年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违法信息的共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解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科技的高度发达已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商品交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因此,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重要内容。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由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企业登记信息的数字化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将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电子营业执照采用密码技术,具有企业身份识别、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公众在网上查阅更详尽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由于电子营业执照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复杂,且须全国统一标准,因此我市将在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和标准后统一推行。
(六)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其核心是要对工商登记制度所承载、所体现的政府职能进行调整与完善,并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必须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主动积极作为,降低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一并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求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七)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解读: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是顺利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相关许可情况等都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因此,为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是当务之急。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套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信用信息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进度安排,2014年3月1日前,工商部门将完成信用信息公示过渡平台建设,主要实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的查询功能,待年底前完成正式平台建设,将依法公示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实现工商登记信息流转推送,及其他部门信息自动归集功能。
(八)关于监管措施。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宽进”之后市场准入环节放宽了,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维护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实现“严管”目标,确保改革“放而不乱”,《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监管措施从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协同机制、突出重点监管、实行抽查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推进社会自律监管等七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对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进行规范。我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将适应改革需要,制订有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创新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就工商部门而言,抽查监管分为两类,即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主要是针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在每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工商部门将在已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范围内,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并将名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对被抽取企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主要是针对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企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同时,定向抽查也将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三、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力度
(一)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
精减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合并统一执照种类,将原内资企业35种申请表格,经精减、合并,调整为12种,将原15类营业执照版式统一调整为1种,方便申请人使用,简化登记程序。依托网上办事平台,推进网上办照、网上年报、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拓宽办照渠道,提高登记效率。大力简政放权,稳妥推进省级机关市名核准权的下放工作,探索企业登记权限的下放,将企业登记权限特别是公司的登记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群众就近登记。调整窗口登记人员结构,充实一线人员力量,加强窗口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注册登记便民服务措施,全面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是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宽进”制度,必须配合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才能强化社会监督,防止认缴滥用,保护交易安全。我市将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工商和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以及企业年报等信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
(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必然带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和监管难度增加。实现“严管”,必须加强部门衔接、协同监管,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监管,是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的有效途径。工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信息,实现结果连锁响应,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惩戒;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四)强化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
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注册登记、企业年报、设置经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监管。提高企业年报信息责任意识,对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组织监督以及企业自治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五)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
整合公示平台汇集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实现各类信息有效关联,为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提供准确、集中、全面查询服务,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同时,密切关注登记管理信息中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开展综合分析,丰富分析内容、完善分析手段、提高分析水平,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投资提供更好服务。
四、需要向公众说明的事项
(一)理性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零元注册”、“无钱办公司”是一种误解。
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认为注册资本可以零元认缴、没钱也可以办公司。但事实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和非理性预期。
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应当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识。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股东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缴出资仍需按期缴付。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做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一址多照”的适用情形。
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特别是满足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实施方案》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但为了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对于“一址多照”应当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如有投资关系的食品与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场所也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可以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可以该产业园管委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五、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1.通过登陆重庆市政府网(www.cq.gov.cn),进入“政府公文”中的“规范性文件”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过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12315. cn), 在首页要闻中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重庆市工商局昨日再次解读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4-02-20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近日,我市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晚报联合市工商局多次对改革实施方案作出解读,在广大创业者中引起较大反响。昨日,市工商局再次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对个别易理解错误的改革方案作出解读。
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于零元注册、无钱办公司吗?
答:大家应该理性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事实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和非理性预期。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应当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识。
问:认缴登记制,出资时间可以无限期吗?
答: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工商部门也会对公司申报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进行备案,公司实际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年度报告时进行公示。如果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问:电子营业执照没有纸质营业执照管用?
答: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企业登记信息的数字化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将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电子营业执照采用密码技术,具有企业身份识别、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公众在网上查阅。
问: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适用任何产业吗?
答:我市确实允许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但一址多照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如有投资关系的食品与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场所也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可以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可以该产业园管委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问:提交登记申请还需要拿纸质文件跑一趟吗?
答:我市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由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此外,工商注册登记精简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合并统一执照种类,将原内资企业35种申请表格,经精简、合并,调整为12种,将原15类营业执照版式统一调整为1种,方便申请人使用。
问:现在可以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行政许可了吗?
答:我市正在建设主体信用信息系统,3月1日前完成信用信息公示过渡平台建设,主要实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的查询功能,待年底前完成正式平台建设,将依法公示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对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进行规范。
(记者 弋静)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即日起执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14年02月08日 09时24分 来源:重庆日报
今后,在重庆注册成立公司,将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2月7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根据方案,今后在渝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不再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交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也无需应付繁琐的年检程序。
据悉,此次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亮点1 取消多项注册资本限制
《方案》称,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这就意味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亮点2 “先照后证”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链接)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将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亮点3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亮点4 改“年检制”为“年报制”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今后,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亮点5 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亮点6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
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亮点7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
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将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构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链接>>>
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重庆试点“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实行“宽进严管”
2014-02-21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重庆电 (记者 刘贤)位于重庆的中国内陆首个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先行探索的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制度,将在该市包括两江新区在内的11个区县试点推广,使民众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记者20日从两江新区(贯彻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启动实施会议上获悉,此次改革总体体现“宽进严管”四字。“先照后证”是“宽进”的七个方面之一。
“先照后证”制度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试点区县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两江新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张林说,两江新区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其申办许可。
两江新区部分企业已享受到“先照后证”带来的便利。
据两江新区工商分局登记科科长孙杰介绍,位于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重庆华海远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今年1月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两日后再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孙杰说,如果没有“先照后证”制度,该公司须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的法定办理时长是35个工作日,两江新区承诺5日办结。拿到许可证后,该公司才能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在“先照后证”制度下,该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即可准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大大节约了时间。
根据《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先照后证”将在重庆市工商局和万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长寿、璧山、梁平等1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将在重庆全市范围内推行。
即日起工商精简申请表 注册企业更便利
2014-02-22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合并为12种,营业执照版式从15种调整为1种
商报记者 严薇
今后,创业者注册公司手续将更简便、时间更省。昨日,市工商局发布消息称,即日起,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大幅精简,从原来的35种合并为12种,营业执照版式也从原来的15种统一调整为1种。
精简文书格式 方便创业者
袁群是彭水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负责人。此前她为了给246家加盟店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往彭水县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结果花了近1个小时,袁群才填写了6套表格。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才填完1家店的手续。考虑到表格太繁琐,袁群借故离开。
“以往,根据创业者申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不同,创业者需填写的表格多,且部分内容还重叠,耗时较长。”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现在,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文书格式进行大幅精简,并合并统一了执照种类。原内资企业35种申请表格精减合并为12种,将原15类营业执照版式统一调整为1种。
推广预约服务制度
该负责人介绍,我市还将推行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等。申办者不仅可通过网络填写申请、查询评审情况,发放执照情况等申办进度,还能以电子执照防范“冒牌公司”。“部分区县局登记窗口已经开始试行无午休制度和预约服务制度,该举措将有望全市推广。”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市工商局还将企业登记权限,特别是公司的登记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群众就近登记,进一步减少审核层级,企业登记准入通道将更畅通。
声音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尽快拿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间表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其他改革也将逐步展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21日就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工商部门将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宽严相济”全面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全面实施?张茅表示,未来将尽快拿出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不同阶段的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确保人员、设施、资金保障落实到位,确保新旧工商登记机制平稳过渡、顺利衔接。
为保证改革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张茅表示,坚持准入条件统一。地方有关改革措施与法律法规、国务院部署和总局要求不一致的,要作出相应调整。各地不能擅自修改、增加或减少准入条件或材料。此外,还要便利准入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据新华社
参考文献:
1、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3、《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即日起执行
4、重庆市工商局迅速贯彻落实《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重庆试点“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实行“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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