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之殇:莫让“小脚法”成为莫须有罪名的摇篮


关于版权,每年都有许多是非。“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百度文库刚刚遭遇的中青文诉状就是一个典型。在涉及版权这种敏感问题的领域,如果你拥有一个好的产品,那么你越是能为公众利益做到更多,就越是容易招致某些人的嫉恨和觊觎。

百度文库作为亿万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内容囊括了教学资料、考试题库、专业资料、公文写作、法律文件、漫画游戏等等许许多多领域的资料。虽然上线才5年多,但就像谷歌图书馆一样,已经在人类的知识普及和文化演进中扮演了创新且难以或缺的重要角色。中青文则名不见经传,全称是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青文起诉百度,理由很简单:三本电子书(即所谓电子专有出版权)被百度“盗版”,要求索赔1800万人民币。虽然开庭后中青文将索赔降为了200多万,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种赤裸裸的讹诈。

首先,索赔金额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青文仿佛做出了一个友好的姿态,在我看来却是在对法庭和公众进行误导。实际上,问题的焦点根本不应该落在索赔金额上,而是应落在事实上。百度文库本就不存在侵权,中青文索赔的前提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中青文起诉百度文库所涉及的三本书,分别是《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和《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且不说三本畅销书的电子书能产生多大的利润空间,就这三本书本身的各种翻译版本早已满世界流传。网上随意搜一搜就知道,这三本数的电子版,我们全部可以在新浪爱问以及更多的共享网站免费下载获得,也并未见中青文冒着极大的败诉法律风险去起诉这些平台。在这样的状况下起诉百度,恰似中国民间早年的“赖皮吃大户”。

中青文这种“以状为食”的小人,所依赖和凭仗的无外乎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但众所周知,如果法律本身严重滞后于时代,跟不上时代的新发展,很多制度、规范和奖惩没有现成法度可循时,就成为了时代的绊脚石。三寸金莲是中国古代女子美足的标准,放到今天,谁要还主张缠足,那不是僵尸出土吗?所以我将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法律称为“小脚法”。

英国是世界法治的典范,早在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便奠定了其先驱地位。维多利亚时代著名诗人丁尼生曾经这样赞美英国的法治:“政通人和的国度/悠久的公正之地/自由缓缓扩展/从先例到下一例”。但即使如此,任何一个熟悉中世纪英国历史的人都知道“神明裁判”的故事:“要求嫌疑人手握炽热的烙铁或将其溺水,如果活过来,没有得败血病死掉或被溺死,就会认为这是上帝的裁判,从而证明其无辜”。这样裁判出来的罪行放到现在来看当然是无稽之谈,但在当时却是通行规则。现在我们回过头能够很清楚地看明白:有罪之人很可能因为侥幸存活而逃脱惩罚;反过来,无辜者却同样会因为生存意志或抵抗力不足而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

无论是在互联网时代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从1990到2014的二十几年时间,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渠道、时效性和版权界限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演化,关于互联网对于文档的合法使用和界限划分,我相信法庭会给一个最合乎法度和情理的宣判。但,“小脚法”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不义之财图谋者手中的利刃,我们应该提高警惕,不让莫须有的罪名被强加在无辜者的身上。

文章最后,我说一点此案中非法律范畴的个人感受。我浏览了中青文总经理刘炜公开发表的文章不难发现,其针对百度的种种指责和谩骂攻击,更多地指向百度的所谓出身、户籍甚至创始人的国籍,这种旨在利用那些不喑世事的年轻人狭隘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的企图,实际上已经完全超出了正当的维权范畴和法治界限。倘若中青文公司真的是将此案件视作一场正常的法律诉讼,总经理刘炜何至于这般强词夺理,跳脚大骂,连“领导”的颜面和身份都无暇顾及了。

作者:瞬雨  经济观察家,自由评论人
微信公众号:瞬雨


《环球时报》特约评论员,《中国科学报》金融专栏作者,成都电台FM105.6《谈股论经》特约评论员
特约撰稿:《中国文化报》《新财经》《传媒》《中国计算机报》《投资与合作》《通信产业报》《中国经济与信息化》《每日经济新闻》《互联网天地》《软件工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