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新《消保法》共八章63条,与时俱进地对旧《消保法》进行了升级。
该法第18条和第28条明确了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形成交易关系的消费者适用于新《消保法》规定。换句话说,只要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对手方不是企事业法人,那么对手方就可以享受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权益和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性权益。
众所周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金融机构脱胎于行政机构,潜意识中一直保留着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工农中建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他们尚未真正领会法治精神、尚未以法治思维运营,蛮横、欺诈、滥用优势地位等等行为屡见不鲜。所以,新《消保法》将会对金融业形成严峻挑战!
以第25条明确的“消费者有权对网络销售商品在七日内退货”为例。当下,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开设了“网银”,消费者可在线办理业务,申购金融产品。如果按照新《消保法》对消费者“七日内退货”权利的规定,那么一旦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在网络出售的金融产品不满,金融消费者就有权行使“退货权”。在银行势大气粗的传统管理模式下,不少金融机构势必会与新法律面临正面冲突。
又如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欺诈享有三倍获赔权”。现实生活中,常常有银行存款变保险的事件发生。从金融消费者的真实意图来看,其主要考虑的是存款,但存款有可能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热情推荐”后而演变成保险。由于保险运行成本很高,初期的保单剩余价值较低,所以一旦消费者要求退保则势必会蒙受巨大损失。若发生此类诈骗事件,则金融消费者依法应当获得三倍赔偿,而不是简单地退保。
新《消保法》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律,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者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还未诞生之前,能切实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助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当下,金融机构如果还不转换管理思路,真正重视在法律制度之下开展业务,那么他们受到来自新《消保法》的强烈冲击不可避免!
(来源:“金融消费者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