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丧葬乱象的胡思


    

  让我先从乡村人文说起,因为农村火葬不仅仅具有节约耕地等简单的自然科学意义,更具十分复杂的社会科学意义。当前农村的丧葬乱象,在实践中令人费解,需要跳出本本主义拓展研究范畴。

  传统乡村的人文:1.不忍心伤害大自然。2.信守24节气。3.生产生活不分家。4.乡邻知根知底。5.对人实诚。6.长老权威。7.顺为孝孝为大。8.婚配从一而终。9.万恶嫖赌观、10.易于满足。11.勤劳节俭。12.亲属互助。13.信奉因果报应。14.多数重男轻女。15.最不愿意火葬。15.无奈火化后的骨灰盒再装进棺材埋葬。

  有专家学者这样偏激地说,农村火葬不是小事,是天大的事!为什么这社会这世道无法无天缺乏敬畏?社会乱象,有源火葬。神灵不是好惹的!天高皇帝远,老子才能管。活着是老子,死了在耳边。西方烧了,还有上帝。东方烧了,只有自己。自然科学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

  毫无疑问,丧葬习俗大有改观的必要。但这种改观,只能循序渐进。最好的办法是领导带头,干部要求。1956年4月27日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毛主席在《倡议实行火葬》后面带头签名愿意火葬,随后,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谭震林、杨尚昆、柯庆施、陶铸、李井泉等151名领导人相继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时过5个月后,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党、政、军领导也都纷纷在倡议书上签了名。1959年2月10日,陈云专门给当时的中办主任杨尚昆同志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前几年有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自愿签名实行火葬,那一次我没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哪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

  丧葬习俗是一种社会风尚,与有神无神科学迷信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因为其映射效应远远大于本体效应。丧葬不仅是对死人的哀悼与怀念,更是对其人格精神的褒扬和良好作风的尊崇,大有继往开来的节点作用。对于老百姓,还是一种消灾祈福、安慰心灵的调节。由于老百姓不像党员干部那样信奉马列主义,因此,丧葬与祭祀还有一些“醒着的宗教”信仰味道。生死为天大的事情,允许普通老百姓适当厚死,保留先人完身,对于社会的安定与良转,有着巨大的实践意义,千百年来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是否正是在这个社会实践意义上,新的殡葬管理条例才废除强制火葬条款呢?根据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

  南阳“平坟运动”表面是节约土地,法律实质是侵犯私产,经济实质是“新圈地运动”,精神实质是切断祖传家教道德的敬畏之心,社会实质是制造现实动乱与潜在不和谐,政治实质是酿造变革因子,文化实质是推行野蛮道义,生态实质是搅乱以人为本的倒影。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理上,这是对死人与活人侵占耕地的规范。但这并不制约在荒地乱岗建坟土葬。

  客观地讲,从自然科学眼光来看,老百姓的土葬风俗也并非一无是处。有机肉体本由五谷杂粮而生,还之于土地也是报答,尸骨寒过,化作微生物的肥料,为庄稼补磷补钙,也是有机无公害的循环经济。反观火葬,事实却是这样一番景象:尸体运到城里火化之后,再捧着骨灰盒到家乡,装进棺材加以坟安。这种事实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不仅因为没有减掉棺葬而浪费所说的土地资源,而且因为增加火化环节浪费宝贵的能源,还污染大气环境,给老百姓也增加了更多的负担。对于这种大量存在的实证状况,希望民政部门的官员体察,做出社会科学意义上的、而不仅仅是自然科学某一个层面的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