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表示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目前这一政策尚在被市场消化当中,安迅思接触到的不少山东地方炼厂认为该政策是中国向雾霾宣战背景下的非常规政策,释放出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笔者认为,此一消费税新招一方面可以为不断加速的油品升级“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可能潜移默化地优化地炼乃至成品油流通环节资源,可谓一举两得。长远来看,这或许成为解决多年来成品油生产流通“相对无序”竞争顽疾的一剂疏导良方。
国家对于地方炼厂的治理问题持续多年,方法主要是“规模论”和“优化论”。前者是“堵”,希望使用行政手段,从规模上制定淘汰门槛,曾经要求2013年前所有单体加工能力小于200万吨的地方炼厂关停,但反而造成了一波汹涌的地方炼厂简单加工能力的应急扩张,造成了开工负荷长期偏低和资源的闲置。后者则为“疏”,主张鼓励地方炼厂减少“油头”,关注“化尾”,但缺乏相关的指导和引导政策,主要是在化工市场机制下部分地方炼厂选择进行了一些有特色的投资和发展。
此次的政策可以看做是“优化论”的一个创新尝试,政府利用抵扣税负的方式作为一剂“催化剂”,鼓励地方炼厂转型和专业化,其实是用“软实力”和技术门槛来遴选地方炼厂,同时也可以解决不断提速的全国范围内汽柴油升级背景下可能出现的供应瓶颈的担忧。
如果执行到位,逐渐浮现出来的有实力的炼厂不排除可以成为遴选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候选人,从而解决进口原油使用权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问题,加速地炼链条之间的资源整合和优化进程,同时也可能引发地炼行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效率提升。
未来有实力的地方炼厂可能获得原料采购、地炼行业兼并整合以及营销能力拓展等多重契机。
当然,对谋求发展的地方炼厂而言,机遇的同时还有挑战。更高技术含量的工艺技术投资以及相应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是他们要面对的高难度课题。
而对流通环节的调油中间商可能面临的是再度打击。
在此通知发布之前,由于属于全额应税,地方炼油生产企业,采购半成品的汽油、柴油并不活跃,或者中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灰色地带”。这部分供应链条上主要活跃着不少的调油商,他们采购地炼的一些非标准产品,使用商业油库进行调和操作,税收方面也非常复杂和难以监控。
而此次通知则明确了地炼日后可以采购“非标”的作为中间产品的汽油柴油,作为品质升级的原料生产终端产品,生产商将流通环节的供应商挤出“生产加工”,自身减少提供非标产品流入市场,而对流通环节牟利的调油中间商而言不啻为“雪上加霜”。
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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