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王君正主任: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你们好!
因为襄阳中院偏信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和错审,因为中化六建又背信弃义、不履行襄阳中院2014年2月26日组织的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这一起冤假错案虽然在调解中得到了口头上的查证和纠正,但是,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彻底纠正,所以,本人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办理再审的女同志看了本人填的表以后,说:你应该到检察院提出抗诉。
我说:已经到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他们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她看了看(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后,说:你已经走过了再审的程序,再也不能提出再审了。
我说: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让我来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她看到《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后,问:你向襄阳中院提出的是再审,他们怎么给你信访答复?
我说:这是襄阳中院故意把他们的错审从再审中撇开,不愿在裁定书中承认终审判决中有错。
她说:如果你认为襄阳中院的终审判决有错,你还可以走三条路。第一条路是,继续找襄阳中院,请他们启动院长主动发现和纠错程序。如果襄阳中院不启动这一程序,你还可以走两条路,向襄阳市人大和襄阳市政法委反映,请他们督促襄阳中院主动发现错判、纠错。
我说:好的,太谢谢你了!
于是,5月22日本人撰写并公开在多网发布了《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5月25日,襄阳中院也已经收到本人5月22日通过EMS寄出的《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但是,到了6月4日,襄阳中院还没有作出回应。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在(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存在以下五个明显的错误:
一、在襄城区法院2003年3月28日的开庭笔录中,中化六建已承认刘先明按约定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
二、中化六建2003年3月28日提供给襄城区法院的证据中,有一张刘先明“签约总裁”的名片,这张名片充分证明刘先明于2002年5月7日回公司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在2002年4月、6月期间回公司。
三、中化六建2002年7月28日制定、下发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只是“经2002年7月17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中的“乙方遵守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厂规厂纪。”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是无效的。但是,襄阳中院却依据这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错误认定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期间旷工。
四、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旷工”的天数,不可能是自然天数的80余天,可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
五、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2002年8月5日、6日的“报到”,就是成立的,中化六建就应该支付这两天的工资,可是,中化六建没有支付刘先明这两天的工资;中化六建也还没有支付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工资,中化六建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工资表。中化六建承认刘先明报到了,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工资,也拿不出相应的工资表,这充分证明了中化六建采取的是假报到、实为恶意逼迫刘先明辞职的做法。可是,对此,襄阳中院却错误地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
5月21日,本人又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官留言:
欣走习近平走的一段路,感谢省高院指的三条路
您好!本人不服襄阳中院(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是,他们都以超过时效为理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5月20日上午,本人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处,省高院一位女同志的答复很专业,也很热情。详见:《欣走习近平走的一段路,感谢省高院指的三条路》新华网论坛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32342992/1.html 东湖社区http://bbs.cnhubei.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10526&archiveid=6 博客中国http://liuxianming.blogchina.com/2187889.html 在此,首先感谢那位女同志给出的专业而负责的建议,我会采纳并继续维权。另外,我想问一问,对于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现和纠错,湖北省高院能不能也对襄阳中院进行业务指导呢?
6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如下回复:
您好,谢谢您对法院接访工作的肯定与关心。依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间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法律程序予以监督、纠错,而您说的个案业务指导可能干预审判独立性,因无法律依据,故不能采纳
为此,现采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0日给出的建议,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发挥“保证法律在襄阳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督促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刘先明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