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竟然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7月18日
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有以下规定: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然而,经襄阳市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层层推荐,2013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又玩弄2003年7月11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伪证的伎俩,在2014年6月12日的这一天,把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大肆发布在天涯社区、新华网论坛,凯迪社区等网媒上,可能是高兴、激动得太早,把“六月十二日”错弄成了“四月十二日”,详见:
1、天涯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2、新华网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3、凯迪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4、凤凰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5、中华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6、东湖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7、西祠胡同: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
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黄石市人,1984年7月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六建)参加工作,2002年10月30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关系。刘对此不服,先后向原襄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襄樊市襄城区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11日,襄樊市中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先明以原襄樊市中院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未扣除其间的双休日,认定其连续旷工80天(扣除节假日后实为59天,《劳动法》规定连续1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我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在网络上大量散发其捏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的言论,并在我公司申报“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奖项时,不断向有关机关和信访部门进行所谓的举报,上述机关及接待部门均给予了明确地回复。刘对此不仅不有所收敛,反而迁怒于各职能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攻击。
为还原事实,并了解和解决此纠纷,我公司和襄阳市相关部门,尤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多次和刘先明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当面约谈:2014年2月17日,市中级人民院相关人员在与其约谈后依法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以及书面信访答复(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在网站进行了公示);2月26日,在市中院的协调下,我公司也与刘先明进行了调解谈话(地点在市中院民事调解会议室,市中院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通过调解、谈话和沟通,我们了解到刘先明的目的和动机如下:
1、在与市中院相关人员谈话时,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所谓的80天和59天的判决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也得到了刘本人的认可。
2、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是为了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施加压力。
3、刘先明在2014年2月26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化六建三方调解时明确提出,他的目的是“恢复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中化六建公司作如下声明:
1、刘先明违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与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合法。
2、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运行,中化六建公司在处理刘先明所谓劳动关系纠纷时,将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院的依法判决。
3、中化六建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并请社会各界支持我公司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针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这一说明,2014年6月13日,刘先明就撰写、发布了《中化六建6月12日发布的<说明>含有造谣的成分》,详见:
新华网论坛:中化六建6月12日发布的《说明》含有造谣的成分
“诋毁”是什么意思?是毁谤;污蔑。
“污蔑”是什么意思?是捏造、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败坏他人的名誉。
一个人如果有诋毁、污蔑他人的事实,那就是触犯了法律。
2014年6月12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突然发布在多个网媒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用意,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如果刘先明真在网络上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诋毁、污蔑,刘先明今天还能撰写、发帖吗?
“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这个说法,没错;但是,刘先明都是讲事实的发帖,都是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进行的曝光和揭批。
针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刘先明在网络上发了不少贴子,搜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被告”,就可以看到,主要有:
一、关于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2003年,刘先明就在网上撰写、发布了以下文章:
1、刘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事实经过
2、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二、在“中国梦”的感召下,2013年7月6日,刘先明撰写、发布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曝光和揭批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法伪证,以及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伪证的错审。详见:
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三、2014年1月31日,刘先明撰写、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或《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说谎和襄阳中院二错审》,对于中化六建的谎言、伪证, 逐一翔实地进行了揭批和曝光,详见:
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说谎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在刘先明2013年7月——2014年2月的强势舆论攻击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终于在时隔十年之后,又和刘先明坐到一起了。
2014年2月26日下午,就2002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刘先明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刘先明在一起,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并达成了和解意向。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调解的笔录,以下是2014年2月26日下午的调解全过程的记录。
2014年2月26日下午的调解全过程(记录)
原告:刘先明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代表:李本来、丁玉华
时间:2月26日下午3点
地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
主持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副院长、曹勇
记录:刘鑫
袁副院长说:
希望这次的调解,是一次彻底的调解,以后不再翻这个事情。如果这次还调解不成,这个社会要讲法制秩序,我们将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再分别找化六建和刘先明谈话。还是按照原告和被告的程序,先由刘先明说。
刘先明说了四点:
一、感谢襄阳中院组织的这次调解。
二、高兴看到六化建过去的战友和同事,并有机会交流。
三、希望能够和解。
四、和解不成,就继续走法制渠道。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刘先明和中化六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深仇大恨,可以和解,同意和解。
中化六建的代表丁玉华说:以前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请刘先明把过去的事情,说一下。
袁副院长说:过去的事情,就不说了,今天就说如何和解。请刘先明说一说和解的要求。
刘先明说:
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二、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袁副院长说:
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表态:
刘先明的第一条要求,可以接受。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怎么办?
刘先明说:有两种形式,一是继续停薪留职,保险还是由我自己交;二是回公司上班。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回公司上班,没有意义。
刘先明说:也是的,出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大家在一起工作、见面,比较尴尬。
袁副院长问:刘先明的档案,现在在哪里?
刘先明笑了一下说:那可有意思了。(没说具体在哪里)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刘先明的第二条要求,我现在不能保证,要向公司汇报。实际上,因为刘先明在网络上公开发文,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
刘先明说:我只是建议,能不能处理,我说了不算。
袁副院长说:过去了这么多年了,一些人的职位也可能变化了。那就十天之内答复。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用不了十天,一周之内,就给刘先明具体答复,再就和解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协商。
中化六建的代表丁玉华说:还以为今天下午要用两个小时,想不到半个小时就够了。
刘先明还说:如果调解的好,我在这里表个态,我可以把我发布的,我能控制的一些不利于襄阳、襄阳中院、中化六建的网文删除掉。
袁副院长当场重复:刘先明的意思是,力所能及地删除一些网文。
刘先明还说:受个别人的操纵,导致这个事情,我不能去起诉这个别人,我只能起诉中化六建。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理解并认同这个说法。
然后,刘先明与襄阳中院的三位法官一一握手告别,中化六建两位代表开车把刘先明送往火车站,在去火车站的路上,刘先明又与中化六建的两位代表就过去的相关事情,进行了友好的交流。
但是,约定答复的期限超过许多天以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又出尔反尔、不讲诚信,拒不履行2014年2月26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和解意向。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明确规定: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但是,正当本人不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错判,准备就本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向襄阳市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之际。2014年3月21日晚,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又用公款吃请。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6月12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又变本加厉,在网络上违法散布谣言、篡改事实,污蔑刘先明。
依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上述违法伪证、不讲诚信、违法散布网络谣言等言行,对照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基本条件,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怎么还能保留“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
另外,襄阳中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也曾认定刘先明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连续旷工达80余天”;如果刘先明“连续旷工达80余天”是事实的话,那么,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拖欠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2002年8月5、6日的工资,就更是事实。这样一个“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的企业,怎么能获得和保留“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
今年6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其中,习近平强调,
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
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的仪式上,习近平讲: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
但是,在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上对下没有讲真话、实话,篡改历史和事实,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还宜保留“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吗?
刘先明所发布的网帖,没有诋毁、污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没有触犯法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却反诬刘先明诋毁、污蔑,这是对刘先明的诋毁、污蔑,损害了本人的名誉,违犯了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详见: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还该保留“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