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认为,在去年发生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宏磊控股违规占款8.33亿元事件中,戚建萍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戚建萍为不适当人选,在宏磊股份做出免除其高管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实际上2012年,上市公司通过铜材交易平台从事铜材贸易业务,以票据形式进行了筹融资,公司应收票据大部分由关联方宏磊控股及其关联方领取使用。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宏磊股份票据金额高达4.74亿元。证监会对宏磊股份及相关人员均进行了处分:宏磊股份、董事长戚建萍、董事戚建华、戚建生等董监高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遭浙江证监局公开谴责。2013年9月,戚建萍、俞晓光被证监局予以警示。
公开谴责和警示是一种无关痛痒的处罚,根本不能伤及违规者分毫利益,正是由于处罚过轻,才导致违规者有恃无恐,再次铤而走险,而且胆子更大,占用资金从4.74亿元猛升到8.33亿元,几乎翻了一倍。
执法部门勒令董事长下课是不是就是重手呢?笔者认为非也,作为宏垒股份董事长,是宏磊股份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396.28万股,即使下课了,上市公司还是属于董事长,新的董事长还是由老的董事长说了算,说不定还是由其家族人员或者是亲戚朋友担任,上市公司一切还得听命于老的董事长,下课有可能就是从明转下暗而已。新董事长搞不好就是一个傀儡。一切经营权决策权还是老的董事长说了算,老的董事长将成为太上皇。
因此董事长下课还是没有触及违规者真正的利益。
证监会主席肖刚曾在多个场合说过,要加强司法对接,严厉惩治市场违规主体,针对大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笔者认为还是要依靠司法对接,才能达到治本之策。
在中国由于一股独大的普遍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损害上司公司利益而中饱私囊的现像普遍存在,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保护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打击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非常明显,宏垒股份董事长没有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上市公司8.33亿元巨额资金,虽然难以界定对上市公司的真实损失,但光利息就不是一个以小数目,何况红垒股份资金流也是非常短缺,14年季报显示,每股现金流是-1。1元,资产负债率是52.88%,可见8.33亿元现金对上市公司而言也是一个天文数字,将对公司运行产生较大负面作用,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六)》中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采用兜底条款认定其行为违法,而且资金数额巨大,屡教不改,理应从重处罚。
肖刚指出,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提高执法效率与效果。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驻会办公,部会共管,这是证券执法的一大特殊体制,优势非常明显,我们一定要继续发挥好这个优势,大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但从实际执法来看,证监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非常有限,肖钢主席指出每年也就是30余件,这其中有人情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干预因素。但从宏垒股份来看显示执法人员还是没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导致很多案件处罚依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使得违规者违法者不到应有的惩处,才导致大股东忘乎所以,不断扮演着掏空上市公司的角色。
乱世当用重典,面对不断发生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的违法勾当,证监会除了根据证券法等做出处罚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司法对接,让违法者牢底坐穿,才有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