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弱势群体歧视的分析


中国农民群体的贫穷状况历来受到关注,对此的分析也各有千秋。有的从历史脉络分析,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农民贫困的原因;有的从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中存在的对农民的各种歧视问题分析,入木三分。

歧视现象并非完全由公众的判断来确定,即歧视分为相对歧视和实际歧视。对于农民而言,从公正意义上讲,他们被剥夺了很多权利,但这相应的他们不会承担过多的义务和经济风险,这种看上去的歧视制度俨然成为他们的一种保障,一种可以让农民谋求更多政府服务的“保护伞”。从农民角度来看是相对歧视,从经济利益格局上看是实际歧视。

北欧诸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福利化水平很高,人们通过高税负来维持这种体制并从中受益。由此而来,如果祛除各种制度中存在的对农民的各种实际歧视,往往被视为鼓动政府不要提供过多社会服务的潜台词。在这两种视角下看待一种歧视现象,无助于解决问题本身。况且实际歧视只有在释放压在他们身上的各种经济束缚才能更加真实的体现出来,也即只有在试图消除这种在农民看来的相对歧视现象时,才会成为他们的实际歧视。

比如当农民进城打工之后才真正体会到经济社会制度中对他们的歧视,但这正是在赋予他们更多平等的权利,为他们提供了追求更高经济利益和劳动力价值的机会,当然这并不是增加了他们的经济风险。这或致使他们憎恨这种改变。

消除歧视现象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减少社会歧视现象,市场化确乎一条正确的道路。但应是全面的市场化而非对经济权利遭受剥夺的群体放任自流,不予从根本上加以引导。其实,在维护整体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对此群体推进单一方面的市场化往往适得其反。

通过立法禁止社会经济活动的歧视现象根本达不到目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非生产性因素作为交易活动的考虑将会蒙受损失,而有时是把这种损失转移给其他人而已。比如要求某种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但工人并非胜任这种工作或者不能高效率的完成任务,致使企业不能实现无此规定下的利润,那么企业是不能继续开展经营的。这将间接影响农民工的工作机会。

通过在城镇化过程中,强行改变农民多少年来的经济生活方式,在他们未能转变此意识的情形下,以消除歧视的名义推行,是否真正可以达到目的呢?这与上述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也存在矛盾。上述方式并不希望这种现象出现,因为这会使得上述问题真正成为问题,而这两者均会影响农民工的生存机会。

消除社会歧视现象,不应以提高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为代价,这样意味着不能达到目的。比如,抵制某国某地某群体所产的产品,则会增加购买相关产品或替代产品的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农村用地和城市用地的区别对待,则会增加土地使用的成本并降低土地使用的经济效率。有人说农村户口有诸多好处,特别是可以有宅基地和农地,而这些正是农民立足的根本,若非有此,他们岂有立锥之地。它们并不能作为可以流转的资本,而它们往往成为各种歧视现象所针对的。

总而言之,真正消除歧视现象的对症之方是使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方面的选择权,在完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他们选择各种可能的经济生活方式,而这会得到更为合理的结果,风险也会更低。所谓全面市场化,即并非附加于其他群体经济活动变化而来的选择权,而是由群体本身自主而来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