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官方有权让污染“元凶”兰州石化搬迁


 作者:罗竖一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2015年1月9日,兰州市相关部门对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开通报批评,指责其作为央企,不履行社会责任,多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要求其向兰州市人民道歉。

 

  事实诚如著名调查记者、《中国经营报》黄杰报道的有关新闻所讲,措辞之严厉为历年所罕见。

 

  有关新闻表明,1月10日晚,兰州石化公司新闻办公室对通报做出正式回应,表示诚恳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批评,依法合规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共创兰州碧水蓝天。

 

  说得真好听!然纵观相关新闻报道,未见兰州石化向兰州市人民道歉的字样。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兰州石化的回应缺乏诚实。

 

  不可否认,正像兰州市市长袁占亭所言,兰州石化为兰州市乃至甘肃省经济建设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功不盖过。

 

  兰州市市长袁占亭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回应称,兰州市环保局于11月9日召开的有关媒体情况通报会他并不知道,也没有注意到有关媒体报道。对于兰州石化及有关方面猜测兰州市此举是为了逼宫兰州石化搬迁到兰州新区事宜,袁占亭表示,这不可能,政府也没有权力这么做。

 

  就一般逻辑而言,兰州市政府确实“没有权力”让兰州石化搬迁,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并且,据《东方早报》报道,2012年2月,兰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全力打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战攻坚战实施意见》,就将兰州石化搬迁改造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中石油方面已原则同意在新区新建1000万吨炼油项目,搬迁兰州老石化产业城,并就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而甘肃省和中石油双方已进行了多次不同层次的相互考察、协商和座谈。兰州新区已经成立了兰州新区石化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石油石化公司也成立了专门负责兰州石化搬迁及新建项目的部门,由专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

 

  另有公开资料显示,兰州新区是甘肃省下辖的国家级新区,是国务院确定建设的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由上述可见,兰州官方有权支持兰州石化搬迁到兰州新区。甚至可以说,兰州官方即使真的采取环保、节能减排等多种手段“逼宫兰州石化向兰州新区搬迁”,也是合乎某些规定的。

 

  何况,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早就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所在中央企业的属地监管,要敢于监管,理直气壮地监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特别是,早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直言道,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诚然,兰州石化能摆出一大堆的“理由”。譬如,“该公司多套装置均为近年来新上马项目,一旦搬迁,拆旧畸高,企业会不堪重负”;“兰州石化涉及产业链庞大,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而搬迁费用预估高达600亿元,钱从哪里来,目前尚是未知数”;云云。

 

  但是,国家的法令,以及中央最高层面的明确表态,难道尚不足以成为兰州石化搬迁到兰州新区的理由吗?何况,有关方面早就搬迁兰州老石化产业城事宜签订了协议。

 

  还有,铁的事实是,2014年8月至今,兰州石化已经连续发生四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两起是乙烯侧漏着火和氨气泄露,另两起则是因设备故障导致火炬气冒黑烟。

 

  很明显,兰州人民已经深受其害。如果不搬迁,那么,兰州人民还会受到更多的伤害。常言说得好,“人命关天”。也就是说,兰州石化当本着对人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赶紧搬迁到兰州新区去。

 

  综上所述,笔者罗竖一认为,官方有权让污染“元凶”兰州石化搬迁,而且一切理当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