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宣判具有指导意义


    两年前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继续吸引着市场的眼球。9月30日下午,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相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获赔金额将近30万元。10月8日,光大证券即发布公告称,将依法提起上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其后,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下,光大证券通过做空期指、卖出ETF等方式对冲风险,从而构成了内幕交易。而在当年的11月1日,中国证监会通过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的形式认定了其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

    去年5月份,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就已开庭审理。而在庭审过程中,光大证券曾拒绝赔偿并拒绝庭外和解,因此,此次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亦是“倒逼”的结果。此次审理涉及维权的投资者共有8名,其中6名胜诉,2名诉讼请求被驳回。上海相关法院认为,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而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进行相关ETF及其成分股、期指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相关法院的一审判决,其背后的意义显然非同寻常。

    在以往的投资者维权案件中,除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投资者拥有维权的渠道,并常常能在诉讼中获胜外,像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尚没有维权成功的先例。此次上海相关法院的一审判决,算是开了“先河”。而且,由于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光大证券虽然表示将提起诉讼,但要实现“咸鱼翻身”却并非易事。若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将具有“标本性”的作用。

    近期中国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掀起一股强烈的监管风暴,其中就有多个内幕交易案件被通报。这些内幕交易者在大肆窃取了市场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内幕交易者因案件曝光受罚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无法维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实,内幕交易案件能够通过调查进行认定,但利益受损投资者维权却异常困难,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内幕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则给予了我们启发。在内幕交易发生期间,如果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了相反方向的交易,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损失,那么就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者就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只要投资者提起诉讼,相关法院就应该支持立案,并开庭审理,直至判决与执行到位。绝对不能再发生内幕交易者被罚,利益受损投资者一同埋单的悲剧发生。

    另一方面,既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受理立案,并且相关法院还作出了一审判决,那么对于操纵股价的行为,同样可以“借鉴”该案件进行处理。操纵市场、操纵股价者理应受罚,但无辜的投资者的利益却要受到保护。

    推而广之,只要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可像光大案一样提起诉讼,关键在于我们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比如因上市公司违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投资者却缺乏通畅的维权通道与维权手段。像威华股份重组赣州稀土、成飞集成资产重组引发的股市“黑天鹅”等,相关上市公司都应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而不能一句“股市有风险”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事实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并非仅仅只是一审中6名投资者胜诉这么简单。最高法等相关部门可以此为契机,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等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对于目前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对于期货法的制订等,笔者以为同样具有“指导”或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