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初,G20能够很快达成共识,联手推出了大规模的刺激政策,避免了“大萧条”的重演,成为国际政策协调的主要平台。随后,在不同轮执主席国和其它成员国的推动下,G20的议题从最初的应对金融危机紧急措施,扩展到全球治理的诸多方面,包括,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商品价格波动,全球气候变化,等等。
与此同时,G20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也遭到质疑。一些中小国家质疑G20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尽管G20包括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全球GDP的百分之九十,但是它只包括全世界190多个主权国家中的极少数国家,无法代表大多数中小国家在一些重大全球治理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
面对这些质疑,一种为G20辩解的论点认为,正是因为G20成员国少,决策效率才高;为了效率,不得不牺牲代表性。
事实上,对G20合法性的质疑和以效率作为辩解的两种观点都反映了人们对全球治理模式存在的误解。
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需要全球治理。但是,世界所能拥有的只能是一个没有全球政府的全球治理框架:除非世界面临来自其他星球的共同威胁,否则各国是不愿意把他们的主权交给一个世界政府的。在这种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各种国际组织和机构其治理模式一直存在多样性。例如,以维护世界安全与和平,推动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倡导人权为宗旨的联合国,其治理模式主要是建立在“主权平等”的原则基础之上。在联合国大会上,各国不论大小,每个国家一票。但即使如此,联合国的安理会也只有十五个理事国,其中,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在决策权上有明显区别。而以保障世界宏观经济和国际汇率稳定为职责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投资为职责的世界银行,其治理模式则是模仿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的模式,以成员国经济规模的大小和出资的比重来决定各成员国的决策权力。
比较联合国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不同治理模式,不能说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合法性,也不能说后者比前者更有效,因为两者所治理的问题不同。在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几万人口的小国与几亿人口的大国应该平等。但在在保障国际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问题上,小国与大国在经济利益总量上的悬殊是无法回避的。再则,从“人人平等”的角度来衡量,小国与大国在国际经济问题上的决策权利也应该有所不同。blog.sina.com.cn/u/277645289216
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全球经济治理的模式更是朝着多元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既有为协调或解决某一全球经济问题而设立的多边国际组织与机构,如国际金融机构,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又有为推动某一地区经济与贸易发展而组成的区域性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也有以某一共同价值观取向来定义的国家集团,如经合组织,七国集团。除了主权国家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民间团体也在全球经济治理(或更广泛的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这样的格局下,G20作为一个协调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政策的平台,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所扮演重要角色之一(不是唯一)的合法性是无可争议的,不需要以其效率的高低来加以诠释。
在多元化和网络化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中,G20不是要取代国际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对它们的补充和支持。同时,G20应该起到政治领导作用:把握大方向,避免陷入一些技术性问题,把技术性问题交给国际组织去做;目前仍应该集中在经济和金融问题,避免将议题铺的太广;对于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参与的重大问题,G20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应避免代替其他国家决策,避免将其观点强加与其他国家。
G20的世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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