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维修特价商品 老板娘赔礼又换新衣
平昌县笔山镇在街一婴幼儿店在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开展亮剑行动中,着力于民生受理“因出售的特价衣服质量上存在瑕僻的投诉案件”,最终老板娘赔礼又换新衣。
该局执法人员接诉后,通知双方到场了解得知:婴幼儿店老板娘杨某称“我店没及时向王某所购买的衣服进行维修或更换是因为王某自己用洗衣机洗衣超作不当造成的后果;王某在我店购买的是特价商品,并非原价,所谓的‘特价’是指在质量上带有一定的瑕疵的,所以我不能更换或维修。”现场调解时,婴幼儿店杨某一是不能提供王某用洗衣机洗衣超作不当造成衣服破烂的后果有力证据;二是不能以特价为由,不顾及商品质量。因此,婴幼儿店杨某之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三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杨某向王某当面致歉并调换同等价位的衣服。
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进行立案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