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2P新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前瞻此行业的
发展路径
唐志国
中国银监会最近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的主要条文及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规律,可以前瞻该行业的发展路径。
从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公布负面清单,经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定位于借贷中介机构,从《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禁止行为,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关联借款人借款、直接或间接归集接受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向非实名制客户推介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拆解、发行类理财票据、虚假宣传、为股票投资进行融资服务、从事股权、实务众筹业务;从以上禁止行为可以初步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只要职能定位于借贷中介,主要职能为: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这样将网络信贷中介机构排除了资金池业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业务;
从《征求意见稿》中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中介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从借款人的义务上主要是如实信息披露的业务,但是,中介机构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查但是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尽量进行小额借贷、进行风险提示等,同时存在资金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担保机构存在,基本上确定了网络借贷的主要机构和业务流程。
仔细分析网络借贷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借贷本质上是金融的网络化,仔细分析网络借贷即P2P的兴起的背景,实质上就是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民间资金积极不断寻求投资渠道的特定情况下出现的,中小微企业之所以出现贷款难,除了大银行资金投放的惯性之外,同时,也是中小微企业存在担保、资产抵押难、企业财务信息不完善的情况存在,本质上就是无担保信用贷款,笔者根据在担保公司作法律顾问业务经验,在没有反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可能性极小,本质上进行网络借贷很多情况下就是无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信用贷款标准,按照现行律师事务所前期尽职调查的标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查标准是很难达到的,就要求进行创新,这值得期待。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我们是否可以推演出以下情景,面对贷款人很大的借款出现违约不能还本付息时,通过网络借贷中介出借资金的广大借款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呢,如果出现贷款人没有可能执行资产的情况下,是否又会出现群体事件呢?因为,广大借款人不可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不良债权是提取备用金加以覆盖不良债权。
总之,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手段或其他贷后监管手段可以尽量控制贷款风险,可以推测网络信贷是否可以通过新技术是否可以控制贷款风险,否则,面对无担保信用贷款的主要业务,就会不断出现各种违约风险爆发,这也决定了网络信贷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