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已久的熔断制度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日前,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毫无疑问,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有利于完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仅仅只有指数熔断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与今年9月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将沪深300指数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地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始,保留了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但其他制度要点不变,比如,仍设置5%和7%两档阈值。
今年6月15日开始至8月下旬A股频现的暴跌,无疑是催生指数熔断机制的幕后推手。在此期间,沪深300指数从5380点左右跌至2952点,最大跌幅高达45%,并且还是在短期内完成的,凸显出股市下跌的惨烈程度。据笔者粗略统计,期间沪深300指数收盘跌幅超过5%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又有4个交易日跌幅超过7%,而涨幅超过5%则有三个交易日,如果考虑到盘中涨跌状况,则至少有13个交易日盘中涨幅或跌幅超过5%。在这段特殊时期,A股频现暴涨或暴跌,显然是很不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出指数熔断机制非常有必要。
熔断机制并非什么新生事物,全球资本市场上多国早已实行。1987年10月19日美国市场上演“黑天鹅”,道琼斯指数创下美国股市历史上的最大单日跌幅22.6%。一年后美国推出了熔断机制。熔断机制作为市场的稳定器,也对多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A股指数熔断机制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设置5%和7%两档阈值,笔者以为熔断机制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由于技术系统的差异,目前沪深交易所在实施熔断产品范围、相关业务影响等方面略有不同。像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能否申报或撤销申报的问题,上交所规定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而深交所规定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均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类似的不同还表面在其它方面。同处于境内市场,却采取不同的措施,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操作。笔者以为,沪深交易所在实施熔断产品范围、相关业务影响等方面应该实行相同的制度,以方便投资者。
对于指数熔断机制而言,设置5%和7%两档阈值,虽然是基于A股市场的现实考虑,但仍然存在漏洞,而当年的光大“乌龙指”则能提供很好的借鉴。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因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问题,不仅导致沪深300成分股中总共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上证指数一分钟内暴涨近百点,而最大涨幅达到5.62%。受光大“乌龙指”的影响,股票投资者与期指投资者因之产生损失的不在少数。显然,这是在熔断机制缺失情形下产生的。但退一步讲,即使有目前的熔断机制,尽管上证指数的最大涨幅或达不到5.62%,但整个市场因之产生的损失同样不小,这亦凸显出仅仅设置5%和7%两档阈值的缺陷。笔者建议,指数熔断机制还应设置3%档阈值,规定在5分钟甚至在3分钟时间内,如果沪深300指数涨跌幅达到3%时即触发。其实,类似光大“乌龙指”的突发事件是不可预知的,但其危害巨大。设置3%档阈值,可防范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将其风险降至更低。
虽然A股有涨跌幅制度,但如果没有个股熔断机制,将同样是A股熔断机制的一大缺陷。事实上,沪深交易所并非没有个股熔断机制,但也只是针对挂牌新股而已。如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即是熔断机制在发挥作用。因为个股没有熔断机制,A股才会出现像暴风科技连续29个交易日涨停的闹剧,也会出现全通教育、安硕信息等个股遭到疯狂炒作的一幕。这些遭爆炒个股在加剧了市场投机效应的同时,无形中也放大了市场的风险。因此,推出个股熔断机制同样很有必要。对于个股熔断的设置,可规定当个股连续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达到15%时触发,而鉴于A股投机氛围浓厚,个股暂停交易的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笔者以为,只有完善后的指数熔断机制与个股熔断机制一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