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九:给“特定关系人”定罪,应一视同仁
2014年5月19日,贵阳中院公开审理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程孟仁及其情妇何文受贿案。检方指控,程孟仁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单独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7万余元,何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币共计1804万余元,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受贿罪罪名,何文声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自己做生意,我不知道这个受贿的定性有没有问题。”
很明显,检察院起诉何文“受贿罪”,是将其定性为程孟仁的“特定关系人”了。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全国首例被以“特定关系人”身份判受贿罪的,也是一名交通厅长的情人。八年前,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人汪沛英,作为赵詹奇的“特定关系人”成为一起受贿案的被告,并领刑7年。此后,类似案例虽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贪官的老婆、情妇同样以受贿罪受审,一些个案因此遭到社会质疑。如作为“裸官”标本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其众情妇及老婆均在宝鸡自来水工程大发其财,就没有被追究刑责,还有很多高官的情妇赚得盘满钵满,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多数连赃款都没有追缴。特别是号称“天下第一情妇”的李薇,不但没有被作为“特定关系人”追究刑责,重拾自由后摇身一变而成了“百亿富姐”,堪称奇葩案例。该案对众多高官情妇,无疑具有极强的鼓励效应。而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高官,妻子不可能不知道丈夫的贪腐行为,而且很多都是丈夫收钱的帮手,但却很少有与丈夫一起领刑的。
此外,目前刑法罪名混乱,也是导致“特定关系人”难以接受法律应有惩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张曙光情妇罗菲,涉案198万元,如果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认定其犯受贿罪,或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或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差别巨大。
东城检察院以罗菲涉嫌受贿罪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市检二分院将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还是以受贿罪判处罗菲有期徒刑5年,但这后一个罪名的“备胎”作用也是显而易见。
很明显,检察机关在对贪官“特定关系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以何种罪名追究刑责,确实有“选择性使用罪名”的嫌疑。因此笔者呼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给“特定关系人”定罪时,必须一视同仁,一律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