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从限制政府权力为出发点讨论税收,认为税收要避免政府显示出利维坦的性质,去追求收入最大化。只有在政府和潜在纳税人之间建立约束,均有收益才会产生税基。否则潜在纳税人将避免遭受利益损失而不能形成税基,同时,在哪种商品和服务上发生税收,就意味着政府在哪里拥有垄断权。
税率为何也是关键因素,它将影响税基的大小,也就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这也正如市场交易买卖双方,卖方要获得最大收益,一期的商品投放量最大为何。根据布坎南的分析,应该为社会总需求量的一半为最佳。再者,对资本存量征税,要避免潜在纳税人的减少,影响税基,要设定恰当的税率使之税基为一半则最佳。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强征更多的税源,则应该引入多税期分析。
政府的所有行为均存在税收,即使零通货膨胀率的前提下发行货币依然存在税收,经营国企形成的垄断权也存在税收,它可以控制投入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消费者成为无形中的纳税人。
借由商品税谈两点,一是政府强制力总是追求最大总税额,但同时存在额外负担,大抵上指如果影响了消费者消费的商品数量则会带来福利损失。布坎南论证这一额外负担恰好是总税额的一半。
统一税率和带有歧视性的不同税率对总税额的影响,二者的比较是基于一定的税基基础上。后者带来更高的总税额但也造成更大的额外负担,如果采用统一税率的话,需求弹性比之大的群体则不会有福利损失,而且比之小的群体其额外负担也小于前者的二分之一。
但是如果政府采用累退制的歧视性税率,人们对某种商品的消费越会增加也是基于一定限度内,这种外在的税收总会带来福利损失,考虑到公共产品的价格,其占总税额的比例越低,税率越能有更好的变动范围,歧视性税率越有可能。
资本税在利维坦中确为最大不确定的税收,它在利维坦和潜在纳税人双预期之间展开。总之,这印证了外在的税收如果没有确立合理的税基、税率的话将不能获得应有的税收。
最近,针对不动产登记做出的立法解释受到诸多质疑,模糊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是否可以保障土地上房产因土地变更用途的命运,以及缴纳土地租金会是多大规模而不会成为侵蚀民利的工具。利维坦政府在税收、租金上总是倾向于获得收入最大化,财产税或者房产税由此便会影响潜在纳税人的消费。
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前提下,当然并非对此提供的越多,税收就有合理性。再则,比如房产税,于房价毫无影响力,如果非要以此看似公正的理由推行,作为一种资本税将会影响到人们特别是边缘群体的选择。房价决定于土地供需关系、货币发行量和人们的收入,房产税唯一值得之处在于为了平衡多数人的支持而多少数人进行剥夺。
从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来看,所得税比资本税确乎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