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并购乱象频发,笔者认为与证监会处罚不及时不到位是有极大关系的,处罚不及时让违规者心存侥幸,处罚不到位让违规者有恃无恐。
日前禾盛新材因遭遇并购黑天鹅,业绩出现戏剧性变化,禾盛新材2月26日晚公告称,因金英马影视2014年预计将出现亏损,且经营情况短期无法改善,决定对所持金英马影视26.5%股权计提减值损失约1.5亿元,由此造成公司去年整体业绩为亏损1.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却同比骤降了527.81%。
事情起因就在于禾盛新材玩跨界并购,2014年4月,禾盛新材斥资逾2亿元收购金英马影视控股股东滕站所持金英马影视26.5%股权。彼时,滕站承诺,金英马影视2014至2016年扣非净利润分别应达1亿、1.35亿和1.69亿元,如未达业绩承诺,禾盛新材有权要求滕站购回上述26.5%股权,或者要求滕站做出相应出资额补偿。
但是一切美好的外表下面潜伏着罪恶,在2013年9月份和11月份,滕站向天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累计借款约1.1亿元,金英马、杨利、侯丽娟以其全部财产提供"不可撤销地无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是,在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未及时向禾盛新材提供上述借款和担保的信息。、
正是因为精英马隐瞒了资产被抵押的事实,为禾盛新材并购埋下巨大隐患,导致金英马的承诺成为一句空话,也让禾盛新材索赔无门,让禾盛新材不得不集体巨额损失1.5亿元。
让投资者诟病的不仅有金英马的业绩大变脸,还有此前被隐瞒的担保事件。对此,深交所也下达了罚单,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交所罚单显示,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滕站等人存在违规行为。2014年4月18日,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相关方曾承诺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但在2013年9月份和11月份,滕站向天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累计借款约1.1亿元,金英马、杨利、侯丽娟以其全部财产提供"不可撤销地无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是,在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未及时向禾盛新材提供上述借款和担保的信息。导致禾盛新材终止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但非常明显,精英马并购过程中,有关各方初具的文件严重失实,那就是隐瞒了金英马资产被抵押的事实,这是禾盛新材未能向金英马索赔损失的直接原因,
虽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常明显上市公司未能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理应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但是深交所下达的罚单不能成为投资者向禾盛新材索赔的证据,按照中国规定,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等违规各方提出索赔需要证监会下达处罚和监管措施,但禾盛新材事件过去那么久了,证监会依然没有向市场违规各方进行处罚,让笔者怀疑证监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真心,让笔者对证监会的执法及时性严肃性心存怀疑,因为重组管理办法对隐瞒事实的处罚规定非常明确具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 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 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 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 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 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而禾盛新材并购对象实现利润远低于50%,是重大违规事件,证监会应该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承诺,即使到位查处市场违规者,但非常遗憾,虽然事情已经败露,但处罚却是迟迟未来,更别提司法对接,向有关部门及时移送,让他们牢底坐穿。
笔者认为中国股市之所以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就在于证监会未能及时查处,让违规者心存侥幸,加上处罚不到位,让违规者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