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论坛》的编辑来信约稿,要讨论在整治基层官僚作风时是否应该把“傲慢”单独列为一项。这个命题使我想起了简·奥斯汀的名著《傲慢与偏见》,这部世界文学的经典著作自问世至今已有200多年,期间引发的关于“傲慢”与“偏见”的讨论逐渐从人文领域的伦理道德层面蔓延到现代科学领域的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层面。因此,要讨论基层官员傲慢这个现实的命题,恐怕也需要拓展我们的视域以更加深入地追根寻底一番。
1.整肃基层官员“傲慢”的重要意义及理论根据
关于我们所讨论的这个议题,早在400多年前,培根就曾经提出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说法,这就是:“傲慢”与“偏见”两者其实互为表里。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正因为内心中有了“偏见”、“歧视”等刻板印象,以致在态度上和行为上就表现得傲慢无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恃有了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资本,“傲慢”便深入膏肓地成为一种的病态人格,所以在待人接物时常常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某种偏见乃至歧视。
上述的“傲慢”与“偏见”互为表里的特点,通常会造成恶性循环。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地位的差别,亦即存在着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不平等。如果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将自身的优势视为与生俱来,并且因此而可以“正当地”用于攫取某些特殊利益乃至权力的时候,其内心深处一定会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形成深深的偏见乃至歧视,这种偏见乃至歧视表现在待人接物、言行举止上就是溢于言表、不可一世的傲慢;久而久之,这种傲慢就习惯地成为一种不能平等待人的病态人格,非如此待人反倒会觉得“丢份”了。他们顽固地以刻板印象乃至歧视的眼光看人,从而影响对其他个人或群体的言行举止作出的价值判断。这样的由内而外再由外而内的不断循环,使“傲慢”和“偏见”呈螺旋式上升的态势。
在一个社会中,“傲慢”与“偏见”若是表现在寻常人身上,可能会因为这种对人对事的不理智或不公正的态度而不招人待见,反倒因不合群而被边缘化,最终很有可能成为“孤家寡人”。但是,“傲慢”与“偏见”若是表现在掌握着某种权力的非常人,譬如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官员(不论大小)身上,那就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势必影响到其所在机关的公众形象,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整体形象,甚至可能会最终决定事业的成败兴亡。
中国历史上,有着太多“大英雄”因为傲慢失倨而功败垂成的故事。楚汉相争,项羽因为刚愎自用,自负“天下第一”,不能礼贤下士,广纳人才,最后落得兵败垓下、乌江自刎的下场。刘邦得天下,自然是因为用人得当。但当初韩信投奔汉营,亦遭慢待。正如萧何所言:“大王平素傲慢无礼,如今拜大将也像招呼小孩子,这就是韩信出走的原因”。若不是萧何星夜追回韩信,刘邦也差点失去这位决定战争最终胜负的帅才。
由此可见,基层官员万万不能因为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就慢待人民大众,因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在当前“上下联动打虎灭蝇”呈现常态化的大背景下。对“傲慢”的批判和整肃,自然是整治官僚作风的题中应有之义。
2.基层官员“傲慢”的成因及社会背景分析
在论证了整肃“傲慢”对事业成败的重大意义之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官僚作风中“傲慢”的成因及其社会脉络。社会心理学认为:“傲慢”与“偏见”其实深深扎根于社会结构之中,是群体或阶层之间的不同利益的体现,也是群体或阶层之间相互关系的表现。简言之,基层官员的“傲慢”体现的就是基层官民的利益差别和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是因为人、群体、阶层之间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地位的差异,被当成了相对优势者对相对劣势者的鄙视和蔑视的理由,于是就有了“偏见”。这种在心理上常常是单方面的“比较优势”,当由优势群体或阶层由内而外地以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乃至以其他种种行为和行动表现出来,就成了“傲慢”。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基层官员傲慢相关的是,这种官僚阶层的“傲慢”与“偏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结构中的一种传统惯习,或者说,是官场的潜规则——一种深植于历史文化中的负能量。
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负面传统惯习,这种“傲慢”和“偏见”,沿袭了中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封建专制。这种惯习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名,规定了某种与生俱来、不可逾越的等级层序。在这个“官本位”的层级序列中,即便在基层,官员也都被称为“父母官”。于是官僚阶层心理上的“比较优势”油然而生,“傲慢”与“偏见”随着衙门里的“威——武”的吆喝,不断地加深加强,最终形成了一种予取予夺的超级权力。黎民百姓哪怕是得到一点点恩惠,也必须三叩九拜,山呼万岁。此种礼仪表面看似对朝廷,实际好处却在官僚阶层自己。在这样体制架构中,官员以此获得“政绩”,从而得到提升和重用的机会。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更有横行乡里的“未入流”小吏,虽然官不上九品,却是最容易直接引发社会冲突的。唐朝杜甫诗作“三吏”中有《新安吏》,其中“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的诗句,就是对这些小吏“傲慢”之情状的生动描写和深刻鞭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但社会发展仍嫌滞后,多有不尽人意之处。行政体制中因袭传统惯性而来的种种陋习被放大,尤其在基层,官僚作风严重,对待人民群众的“傲慢”之气时常可见:
首先是态度上的傲慢,忽视民瘼、漠视民情、无视民意,虽然上面有走群众路线的要求,但下面却可以走走形式而搪塞过场。其次是行为上的傲慢,强行征地、强行拆迁、强行截访,即使如今中央三申五令,仍不能令行禁止。再次是对群众傲慢者,逢上必献媚,马屁隆隆不绝于耳,于是便可以稳坐钓鱼台,以不变应万变。如果此“三风”不整,后果着实难料。
3.整肃官场“傲慢”须对症下药
毫无疑问,基层官员“傲慢”必须整肃。但是,仅靠学习教育,反思检讨乃至严格纪律、严厉惩罚,恐怕都只能从治标而不能治本。按照以上的分析,既然这种“傲慢”是一种社会结构中的群体或阶层差异的体现,核心问题又在于已经成为痼疾的官民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常常以权力的方式体现出来,那么,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动一动我们在基层的治理结构。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给了我们一个新概念,这就是“社会治理”。关于“治理”,现在有各种各样的解释,然窃以为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最为靠谱。这个界定的最精彩之处是给出了“治理”概念的四个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其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其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我们可以从这一段对“治理”特点的表述中,概括出四个关键词,即“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参照以上“治理”的四大特征,则又可以进一步提出“社会治理”的四大特征:
其一,社会治理必须强调“过程”。在这里,“过程”的涵义是: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发展性和延续性——社会治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规章条例,试图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以不变应万变;同时也不能靠一场“运动式”的大轰大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这两者,恰恰是以往基层工作中最显著的特点。
其二,社会治理必须倡导“调和”。社会本身是一个有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通常处于一个生机勃勃的过程中。所以,不能试图用某种强力乃至蛮力去“支配”社会。而是要让社会本身发挥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乃至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功能。所以,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而在以往基层工作中最致命的沉疴,恰恰是过于迷信强制力量。
其三,社会治理必须兼顾“多元”。社会是由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构成的,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论多数少数,不论强势弱势,不论公立民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在以往的基层工作中常常错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赐惠当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极具“社会排斥”的色彩。
其四,社会治理必须注重“互动”。要引导全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尤其是针对长期目标的利益共识,就要建立一个适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和社会机制。使多元主体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然后在沟通交流、相互妥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在行动上,也应该是互动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在以往的基层工作中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视而只顾眼前利益。
与社会治理相配套,还有一个十八大以来反复出现在党和国家最高层面文献中的新概念,这就是“政社分开”。所谓政社分开,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人民群众要参与社会治理,就需要组织起来,于是社会组织发展的议题凸显出来。社会组织要发展,要服务人民群众,又需要理论、方法和技术,于是社会工作发展的机遇应运而生。
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有一个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作用似乎很少被提起,这个重要作用就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能够在政治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起到区隔间离的作用。总的说来,造成中国严重的贪腐问题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基层官员对于法律规章的“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这种超然于法制之上的“自由裁量权”最终造就了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则一定会造成腐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这种区隔间离作用最终能使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发达国家,公众对于政府公务员的评价会低于社会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有意而为之的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若与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打交道,经常会有一种铁面无私、公事公办、缺乏人情味的感受。公务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绝对依法办事——法律上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多少时间办完就多少时间办完,绝少通融的余地。
但是,一个社会要完全处于这样的氛围中一定会形成社会张力。于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民众有什么难事,其首要选项并不是直接找基层政府,而是找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帮助他们跟基层政府、跟社会打交道,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经济、社会或其他的资源。所以,在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享有非常高的职业声望。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公众和基层政府之间又起到了区隔间离的作用:公务员有行政权力,但只限于依法办事,完全没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交给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但他们没有行政权力,他们只能帮助受助者去寻找资源。这样的制度安排,是真正把权力关进了笼子,而毋需把人关进笼子。
整肃官员傲慢必须改变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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