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等于没有工作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必须性
新政府对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改革已十分坚定并昭告天下。对于始终站在“改革促进派”立场的群体而言,这是十分令人振奋的。
我国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一直以官僚理念和心态存在着,司法人员自然地惯以“拒绝”、“不受理”为其重要的工作结果。就是说:一个纠纷、一个案子,是否能得到司法解决及司法保护,那得由司法人员而定,还得由司法人员的当天心情而定。
这就彻底违背了司法存在的基本精神和理由,司法是民众私权利得到保护的最后一张牌,最后一个手段和途径,司法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所有纠纷、所有矛盾,否则,它就失去了其本色的功能。那么,纳税人成年到辈子地养着你,当有实在无法的困难时,你说“不管”?那么养着这个庞然大物的司法系统干什么用呢?
所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是司法救济之根本。
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这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明确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就应当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一律接收诉状;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这些具有创新亮点的内容使民众看到了公正、公平、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曙光,让体制内的司法人员真正感受到国家与人民赋予的责任,真正认识到拿人民公饷的人就是天赋为人民服务之责、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