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个有点出人意料的政策创意,即要把居住证制度推及所有“设区的市”。
什么是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是中国行政区划的一个专有名词,在《宪法》中也有提及,专指在市级之下还设有区级行政区划的城市。在网上搜索,得知除去4个直辖市,中国还有282个地级市下设区级行政区划。据民政部网站披露,中国的地级市共285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仅有3个,可见此次规定中可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范围有多广。
居住证制度,严格说来,实际上应该是“城市居住证”制度。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征求意见稿中又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有了居住证,就可以享受到“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然而,说实在的,征求意见稿还是给人留下了很多迷惑不解的地方。以上所列举的9种服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没有居住证就无权享受吗?非常现实的是,假设一个外来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工作与生活,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他在初来乍到的半年中是不能申领居住证的,那岂不是在这半年中他就处在一个任何基本权利都不受保护的“权利真空”状态了?如果说,以上的理解有错,没有居住证并不妨碍外来人口享有他们的基本权利,那他为什么又一定要申领居住证?如果说,有了居住证能够更好地享受权利,那又要问,为什么要认为地把一个城市中的人口地划分等级,有户籍的自然是一等市民,没有户籍但有居住证的是二等市民,没有户籍也没有居住证的是三等市民(譬如新来乍到的流动人口)——这样做合适吗?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关于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说法是这样的:“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城市居住证制度原来是特大城市为了控制人口规模在进行尝试,后来有些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跟着学样。虽然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但还勉强能理解。现在一下子推及所有设区的市,真的有此必要?这些市大多属于中等城市,相应的政策取向应该是“有序放开”。何况设区的市中,恐怕还有些根本就是小城市,那就属于“全面放开”的范畴了。
总而言之,城市居住证制度全面推向“设区的市”,究竟是开放还是封闭?这个政策创意意味着“改革”是在向前走还是向后退?也许,得好好考虑考虑才是。
居住证及至“设区的市”:开放还是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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