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食品安全律师


 “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作用巨大,是任何其他群体无法代替的,但律师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武说。

 

刘新武是一位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在做律师之前,他有18年食品行业的工作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广州等不同地区的公司,几乎经历了食品企业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他做过管理、销售、研发、策划、培训等岗位的工作。

 

2008年,他发现国内没有食品专业出身,同时具备多年一线工作经验的复合专业型食品安全律师,于是决定攻读法律改做食品安全专职律师。2011年成为律师后,他创建了我国首家食品安全律师网,在办理案件之余,他经常为食品企业、行政执法、消费者提供建议咨询,并接受媒体采访等。

 

方圆律政:您有多年食品行业的经验,为什么后来转行做律师了?请您谈谈您的心路历程。

 

刘新武:我大学毕业后选择进入了食品企业。在食品行业期间,我研发了许多食品,如速冻水饺、方便面、果味饮料、雪糕、果酱等。上海恒寿堂的蜜炼柚子茶就是我当年研发的,目前那款柚子茶还是延用了我的配方,市场的销量挺好。

 

1995年,我在不添加奶粉的情况下研发出奶味十足、口感很好并且成本很低的冰淇淋,这让我非常震惊。既然我依靠添加剂能研发出口感好的冰淇淋,他人也能研发出其他同类产品。我发现由于缺乏食品安全行业行为规范,食品研发、工艺配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基本上由食品企业的技术人员把握。普通的消费者、监管者如不懂食品生产的流程,甚至无从知道各种食品原料的具体成分,不能判断一些食品的安全性。食品是否健康完全在于食品生产者、研发者的良知。从那时候起,我就一直关注法律法规,经常向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及律师们了解法律方面的问题。

 

三鹿事件曝光后,我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一个食品安全研讨会,并从华东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口中了解到我国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几乎没有。当时我想,食品行业几十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几百万家食品销售等相关企业,产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30%以上;这么多企业,就是做做法律顾问,我就很忙了,更不要说很多涉食品方面的案件了。我认为食品行业确实需要懂食品的律师,律师行业更需要懂食品的律师。

 

方圆律政:在您看来,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刘新武: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是任何其他群体无法代替的。

 

特别是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不仅应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食品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一线食品行业工作经验,了解法律及食品两个行业的行业规则。律师长期游走于两个行业之间,就能够及时全面了解两个行业的各种情况,能为不同行业搭建上下沟通的桥梁。总之,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管理、食品企业管理、消费者维权等整个食品安全管理链中都可以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方圆律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食品安全律师会遇到哪些困难?

 

刘新武:做食品安全律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食品和食品行业,否则会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觉。

 

执业以来,我办理了一些涉食品安全案件,也非常关注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虽然经过我国相关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由应急阶段转至日常管理阶段,现有《食品安全法》偏重事后惩罚,在日常管理阶段存在一些脱离现实的地方,不具有实用性,而其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条款都不够全面和具体。配套法律的严重缺失增加了律师在食品安全法律领域工作的难度。另外,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容易受到舆论及地方政策的影响,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和偶然性。

 

方圆律政:目前,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数量多吗?您平时都在忙这些案件吗?

 

刘新武:其实,食品安全案件经常发生,有时候一天能接到几个咨询食品安全案子的电话,全国各地都有。

 

现在想找律师代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人也很多,但是很多情况下律师都无法代理,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食品安全的“重灾区”是食品小作坊,所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当事人很多都是普通的小作坊主,律师费再加上一些差旅费,一些小摊贩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律师代理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收费都很低,律师可能基本的开支都无法维持;再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很多地方处理食品安全案件具有很强的地方政策支持,地方政策具有不稳定性,律师不了解也无法介入。

 

也有人专门找最出名的食品安全律师,当找到我时,他们对于律师费差旅费多少都无所谓,但是,当我说明我的办公地点在徐州时,他们就很失望,他们感觉只有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才可能是最好的律师。

 

目前,我国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非常欠缺,很难形成团队。

 

由此,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大都是公益性的,能给律师创造经济收入的机会很少,我一般需要利用余下的时间办理其他案件解决基本生存问题。

 

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情,包括承办食品安全相关案件,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研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理、法律法规等,也包括为食品企业、行政执法、消费者提供建议咨询,接受媒体采访等等。律师只有时刻游走于消费者、一线食品企业、司法机关、行政管理者之间,才可以把握整个食品行业的脉搏,才可能给食品安全立法提供最真实的信息参考。

 

方圆律政: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完善您有什么建议吗?

 

刘新武: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之一是没有明显区分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故意与过失。我建议,对于故意行为直接剥夺其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机会,同时对其采取相关严厉的惩罚;而对于过失行为,则应采取各类宽松的处罚措施。

 

另外,对行政管理机关追责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律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另一方面,导致已经举步维艰的食品企业陷入无休止的干扰中,因为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小题大做、责令食品企业停业整顿等严厉的处理。对于如何平衡类似的这类矛盾,需要很多细化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生产者使用柠檬黄、甜蜜素添加在馒头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从危害性角度来说,柠檬黄和甜蜜素是经过国家批准的食用色素及甜味剂,在饮料食品中大量使用柠檬黄、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已经被整个社会所接受。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和甜蜜素的人体摄入量比在饮料中的同类物质要少得多,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的义务,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的角度来看,如果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则就一定会考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实际危害性不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