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他原本估计,自己雇人从东江惠城芦洲段江底捞出的44根阴沉木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补偿,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介绍,该局请到本地一些了解木头材料的行家进行初步鉴别,初步判定为乌木,多数为樟树树种,县区级的考古工作者也认为这些乌木被埋时间至少有几百年。“被埋年份是600年,800年,1000年,这些需要进一步鉴定”,刘少辉介绍,惠城区文广新局已经向广东省考古研究院报告这一发现,在正式函告程序后,后者将派多名专家到惠州进一步鉴定。
刘少辉介绍,“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刘少辉的话透露了玄机,如果经鉴定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就会归还给木头发现者林育东。如果是乌木,就属于国家财产,也就归国家所有。以国家的名义抢夺私人从江底捞出的木头,虽然官方人士说得理志气壮,但实在荒谬无耻。如果属于国家财产,一堆朽木也该归国家所有。
所谓乌木,据说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所形成,故又称“炭化木”。因树种的不同,乌木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五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工艺品、佛像、护身符等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惠东人林育东费尽心机从江底打捞上来的木头,如果是昂贵的乌木,毫无疑问就会被当地有关部门以国家的名义拿走,如果是一堆朽木,惠东人林育东还会雇人把朽木从警方运回来。官方人士说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批树木为水下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乌木的归属权问题,法律实际上尚处于空白。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既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根本找不到有理的法律依据。
乌木既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用来套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都不合适。惠东人林育东从江底打捞上来的木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套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
根据现有法律,如果乌木要归国家所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为国家所有,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惠东人林育东发现的疑似乌木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乌木或疑似乌木都应该尽快归还给惠东人林育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