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法治的城市精神


 崇尚法治的城市精神

陈柳钦

      一座城市需要一种精神,摩天大楼只是城市的形骸,它在提供人们舒适生活的物质条件之外,还需聚起一个城市独具特质的精神品格和价值理念,凝聚和团结全体公民的共同信念和追求。

    城市精神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自我期许,也是一个城市的内涵。一个城市能否成为一个伟大的城市,不在其面积与人口,而在其内涵。古代的雅典,按今天的城市规模标准来看怎么也不过是个小城市,但它特有的精神内涵却使它成为民主和哲学的摇篮。中世纪和近代的威尼斯与佛罗伦萨,充其量只能算是中等城市,但它们孕育了影响深远的商业精神和人文精神,使得它们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城市精神是城市之魂,综合反映了城市居民的文明素养与道德理想,是城市居民的精神价值与共同追求,引领着城市的未来发展,其中的人民主权、人格平等等理念同时构成了城市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新一轮的城市发展需要有城市精神来引导,其中城市法治正是现代城市精神的深层底蕴。城市精神在现代中国城市发展中的根本社会意义,就在于通过城市法治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风俗和道德,构建一个理性自觉的社会秩序。 

城市精神是一座城市长期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社会风尚、文化教育以及城市建设理念等方面。城市精神包含着深厚的法治内涵法治应当成为城市精神的根本内涵,法治成为城市社会系统的评价标准。法治化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诉求宪政行政司政现代城市精神的基本内核法治文化现代城市精神的价值取向。一般来说,城市精神很难催生自己所需的动力来迎合城市社会的发展。而随着城市向现代化路径的迈进,对于法治的各种需求也就相应地扩张起来。其中诸如正当权利、平等地位、民主身份等市场经济中利益前置条件,又是驱动城市精神塑造所必需的。也就是说,当城市社会在利益多重的情况下,城市法治化正是催生城市精神动力的中介。人们出于对利益追求的需要,必然提出实现利益的权利主张。当法治的绝对权威确认权利的正当性,使其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时,利益追求就转化为精神动力了。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它是道德得以实现的强制力保障。同时道德作为价值性存在,其本身也内涵了守法精神,对法律的尊重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气质,就是一种在他律形式下的自律,守法是现代人的最基本的美德。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最经典的古典解释,即法治的前提是良法,法治是守法与良法的结合,法律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从。在城市精神的文明生态中,城市精神必须透过法律和制度,透过法律制度所建构的社会秩序才能获得现实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城市精神需求的法则和法律规范。对一座现代化城市而言,法治构成了城市精神的底色。钢筋水泥勾勒出城市成长的外表,纵横交错的规则体系构成了城市运转的脉络,而法治精神所蕴含的人本关怀才是现代城市的心灵归属。因为法治契合了公民作为城市主人的理念,满足了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理想,法治更是建设幸福城市、美丽家园的途径,是推动城市科学发展的生活方式。可以说,一座充满灵性的城市,就是蕴含法治哲学的生活共同体。

    城市法治化的本质就在于秩序和规则,它通过规则性和强制性使得人们的行为合乎法律的规范,从而引导社会整体道德的统一和和谐,最终促进城市精神的塑造。现代城市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机制,在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同时,必将使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自律性,而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一种守法的习惯,有了这种习惯也就具备了基本的道德素质,培养了一种守法的精神,这有利于城市精神的文明生态建构。

     城市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区域范围内的具体体现,蕴含了法治建设的应有价值,构成了城市精神塑造的重要制度资源。同时,城市精神塑造的进程也必然要求法治为之保驾护航,而城市法治化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人们生活中亟待满足的需求。由此,城市精神便成为了促进我国城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助动力。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