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增加,原单位要不要赔偿?


李某原系威海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320日,李某在工作时被电击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9级。经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20113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机械公司支付李某8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工伤待遇归机械公司所有。此后,李某因头晕头痛、耳鸣、全身疼痛,多次到医院治疗。经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2013411日,李某被确认为7级伤残。李某要求机械公司再次支付医疗费和工伤待遇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李某诉至环翠区法院。工伤等级增加,原单位要不要赔偿?

商法通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伤残等级发生了变化,直接原因是由伤害后果及因工伤造成的,作为原单位的机械公司应当对李某负责,虽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了,机械公司也必须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不足差额。医疗费用的支付,结合本案案情,机械公司应当承担70%的责任,剩余的由李某自己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除非注明,商法通文章均为原创,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本文地址,本文地址:http://blb.com.cn/gsdjzjydwyby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