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8月23日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养老金入市,终于有了“根本大法”。其意义在于,经过多轮的社情民意酝酿和多年有限度的入市实践,终于形成了养老金入市的开放之势和谨慎之局。
所谓开放之势,是因为有了“根本大法”,养老金入市有了全面实践的法理基础;但是相关比例底线的设定和投资范畴的保值目标,亦证实《办法》是经过妥协的结果,养老金入市也呈现出相对谨慎的局面。
之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29日发布,并于6月30日至7月13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财政部官网以及其他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金投资,其实一直在实践。只不过,那是收益低但相对安全的,如购买国债和储蓄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在于多元化,即除了安全性强收益率低的金融产品,还可以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
简言之,养老金也不可缺席资本市场的博弈,即进入股市。股市收益高但风险亦大。这是公众对养老金入市产生不安和焦虑的主因——经历2008年大熊市和最近股灾震荡,人们对于养老金入市更充满惶恐感。
何况,养老金缺口问题、资金池注入中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不均衡,更成为养老金入市的民意障碍。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公众对养老金投入股市黑洞的不安全感就不会消弥。
这就是养老金入市很难形成统一制度规范的根本原因。现在,《办法》终于出台,给入市划定比例红线,以确保养老金资金池的大盘安全。这体现了社会观众的关切,因而《办法》具有公共基础。毕竟,无《办法》限制的养老金入市,一旦进入市场是很难确保资金安全的。完全的开放,最终极可能导致不可收拾的“惨局”--被无序的资本市场虹吸殆尽。这将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让养老金资金池不足的全面焦虑变成惶恐,从而影响基础民生。
有了限制,养老金入市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选择受托机构。养老金入市并非空白。广东和山东已经先行先试,两地各拿出1000亿元,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实践表明,养老金入市收益很不错。尤其广东,这种委托投资模式已经运行了两年,目前已经进入第三年投资运营周期。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继续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这是《办法》所明确规定的。但是,受托机构也应该多元化;《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而《办法》指明的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显然,《办法》并没有像之前传闻的那样,受托机构明确多元化,但也给受托机构多元化指明了方向--除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地方相关机构(如社保宪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否也能成为受托主体呢?这是值得《办法》考虑的。
毕竟,各地养老金全部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不仅风险难控,而且也容易造成“投资垄断”--对于其他机构也不公平。笔者以为,未来受托机构多元化是应有之义。譬如各省市区养老金结余部分,亦可委托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投资。当然,各省亦可以成立其他专业化的投资公司进行养老金入市的操作。
当然,养老金入市受托机构的多元化,必须建立在系统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约束受托机构的投资行为,以防其在资本市场中的理性投资变随性投机,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办法》给养老金入市提供了开放空间,也设置了谨慎的防火墙。现阶段是可以的,但养老金一旦进入市场,就要按照市场规则来,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受托机构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