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受到误读


  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不知是支付业务专业性较强还是吸引眼球的需要,市场充斥大量似是而非的媒体分析,一些分析认为网络支付被“剁手”,一些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倒退,还有分析认为《办法》抑制创新。可事实并非如此。

《办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其政策举措基本均在预期范围之内,与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征询互联网机构意见而形成的传闻并无明显不同。其中大部分规定,都是对互联网支付现状的书面表述和优化。而其宗旨也与央行等10部委在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致,希望非银机构网络支付回归支付工具的通道本质,剥离其衍生发展出来的吸存属性、资金池属性,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文我将从《办法》对网络支付现状、互联网投融资体系和金融体系影响的角度加以分析。

对网络支付现状的影响

为了更好的理解《办法》,我们先从其客户分类来看。《办法》将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央行认为“相对于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而需要更完善的措施保护,故《办法》中的大多数细化条款都是针对个人客户的(注意看条款的第一句话,若指的是个人客户,则该条款后续内容只对个人客户有效)。而多家媒体频频发出网络支付发生改变(倒退)的错误解读,也都集中在这些个人条款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客户的账户根据开立时核身条件的严格程度(是否面对面,核身条件是5个还是3个),又被划分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其中综合类支付账户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理财产品,而消费类账户只能用于消费,转账只限于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卡账户。纯消费客户在开户时只需要简单的核身(三个条件),就可以达到目的。而既希望消费又希望转账、投资的客户,可以通过增加核身条件(5个),设立综合账户以达成目的。核身条件其实都很常见,如身份证、登陆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绑定银行卡的姓名和密码等等,而且也只是账户设立时需要核准5条(3条)。部分媒体将其解读为每次交易都要核身5次,或者要通过5个机构核身,都是典型的误读。这条规定其实是基于现实状况,根据客户偏好,给客户分了层,无论是对个人客户还是对非银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显然都是有利的。

转账功能是公众对《办法》的另一个关注焦点,而比较醒目的媒体误读是“跨行转账被叫停,免费时代终结”。如上文所述,对个人客户来说,他们实际拥有转账功能的只有综合类支付账户,而《办法》全文都没有禁止综合类支付账户之间的转账。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通过综合类支付账户转账,再继而转到同名银行卡账户中,自然就达到了免费跨行转账的目的。根据第十六条余额付款(消费、转账和购买理财)年累计限额20万的规定,个人客户一年最高能有20万的免费跨行转账的限额----根据央行答记者问时公布的数据,这已能满足98.5%个人客户的需求。

被误读最多的“网络支付每日限额最高5000元”(网友戏称被“剁手”),央行澄清,只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交易,网银支付和快捷支付等银行账户付款不受此限。这其实本就应该是不言自明的。更何况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两者都很常用)在内的两个(含)以上核身条件进行交易验证,支付账户余额交易即可突破此限。

上述《办法》对网络支付业务的影响,主要是从规范的角度、从还原支付业务的本质的角度发生的,但在既有功能上并无显著倒退或缺失。

对互联网投融资体系的影响

与还原支付业务的通道本质同步,《办法》希望剥离当前网络支付业务衍生出来的投融资功能。第十条对客户进行支付账户余额的风险教育,明确这类资金余额不同于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第十六条,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进行限额,年累计不超过20万,而且是消费、转账与投资理财三类交易共享。第十七条抬高了跨行转账门槛,使得个人客户跨行转账也需要占用20万的限额,挤压了客户在支付账户预存款的空间,从而达到剥离支付工具“吸存”属性的目的。

第八条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则是从互联网金融资金运作的安全角度进行的设计。这样能避免P2P等互联网借贷平台将资金存放在支付机构为其开设的支付账户中(而不是监管要求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形成独立的“资金池”,从而产生的资金运作不透明和安全性风险。简单来说,就是提高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运作门槛,降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理论上来看,《办法》限制了互联网支付功能的“吸存”功能,有助于延缓银行业存款脱媒的速度,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环境中,对中国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体系是有利的。不过从现状来看,边际的改善作用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理财规模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显著放缓,“宝宝”类理财产品规模最大涨幅不超10%,而非“宝宝”类理财产品(以借贷项目类为代表)则连续两个季度出现规模性负增长,下半年规模减少达840亿人民币。究其原因,资金市场收益下降、A股牛市分流资金固然是宝宝类产品增速趋缓的重要因素,而不计其数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卷款跑路事件,毫无疑问是其他类产品规模性下降的重要原因。

在这种背景下,《办法》出台的意义更像是为过去缺乏明确监管、野蛮生长后出现瓶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树立规则,不是要遏制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在金融稳定和创新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为发展更好更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奠定基础。缺乏规则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将会带来不可估计的金融风险,而金融的不稳定又会反过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文所述的非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就是明证。

综上所述,《办法》一文或许在文字、结构上尚有改进空间(让市场更易理解),然而本质上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支付业务,还原支付业务的通道本质,剥离其衍生出来的投融资属性,虽然当前可能对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体系改善作用有限,但就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来看,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