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被解雇,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今年45岁,前几年由于原工作的国企改制而下岗,近两年重新再就业,分别与A首饰公司、B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担任清洁工作。其中,A首饰公司的上班时间为8时到12时,B首饰公司的上班时间为14时到18时。今年年初,B服装公司因产业调整取消了后勤部门(含保洁部、餐饮部、保卫部)。为此,B服装公司与陈女士终止了劳动关系。我对B服装公司的解雇表示理解,但同时主张其在服装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应该给自己补偿两个月的工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被解雇,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

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随时终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终止。所以您不能从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