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用、非绿化、无收益土地私有化方案


 柴福洪

中国人口向城市集中的势头不是政府号召的结果,是经济发展效益与收益比较中的选择。中国因为人口城市化带来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高房价、雾霾与交通拥堵。

长期居住在城市人口的窒息感十分强烈,而中国人口众多,却又集中在胡焕庸线以东以南相对狭小地区。同时,中国已经是老龄化社会,富裕人口养老需要静密的场所,文化工作者更需要天然、净静的环境,这样的去处在城市周边却很难找到。

有一个在偏僻的乡间,远离尘嚣,不是别墅胜似别墅,不是华苑却舒适于宾馆的隐居式的居所,成为大量城市人口的奢望。然而,中国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限制,奢望只能是绝望。

反观中华大地,因为人口向城市集中,空闲出许多无人居住的乡间、山间可供人生息之所。而沙漠、荒漠、荒山、深山、高山等无人居住区,实际上成了非农用、非绿化、无收益土地,如何发挥这部分土地的效益,需要国家从土地所有制上解放它,让它为国民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因此,建议国家对非农用、非绿化、无收益土地,尤其是沙漠、荒漠、荒山、深山、高山等无人居住区的土地实行100年有限私有制。重点鼓励大企业集团兼营农、林、牧业,开发沙漠、荒漠、荒山、深山、高山等无人居住区的土地,让城市富裕人群可以拥有有限私有权的土地,无论是建什么形式的庄园都行。

国家为此专门设立《集体土地私有法》,以明确当地政府与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权利。一是对非农用、非绿化、无收益土地的沙漠、荒漠、荒山、深山、高山等无人居住区,要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设上报,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区域为准;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地市人大划定区域内分块,实行招拍挂出让土地所有权。三是国民个人和企业有偿获得有限土地所有权后,省级人民政府制发所有权证,明确所有权期限为100年。四是对私有土地原有山川自然布局不得改变,在建设期间对植被破坏率不得高于30%,整治恢复率要达到80%以上。五是对沙漠、荒漠、荒山治理达到永久绿化后,可以适当延长所有权时间,或政府给予必要补偿,收益归个人和企业所有。五是对私有、企业所有土地进行改造、绿化,部分转让的升值归个人和企业所有,因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大型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其收益的10%上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企业以法人身份有偿获得农村招拍挂出让土地所有权年限也为100年,其转让收益归企业所有,5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有土地进行改造、绿化,部分转让的升值归企业所有,如果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是由政府解决的,其收益的10%上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如果划定区域内仍有极少量原住民的,比照省城房屋标价补偿搬迁,并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计划。

个人或企业有偿获得农村非农用、非绿化、无收益土地的沙漠、荒漠、荒山、深山、高山等无人居住区土地所有权100年到期后,由法律规定是有偿或无偿与续期。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规划来决定土地用途,与个人和企业协商确定,如果再次有偿续期,以30年为一续期单位,其有偿额度与子女继承遗产的遗产税相当;整体有偿转让的,当地政府按转让总额征收5%的土地升值税和收益10%的公共服务费。

个人或企业有偿获得土地所有权100年内,对其改造、绿化、建设过程不予干涉,但改造、绿化、建设规划需报当地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之所以要经过批准,主要是为了防止破坏性建设带来地质灾害与山川面貌改变,以及违法和当地禁止性经营、种养殖、建设性项目,以及可能对地上、地下文物的破坏。在土地所有权存续期间,政府除提供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安全之外,不提供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土地之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农村土地出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筹集必要的资本金,把农村建设得像城市。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不得填充当地政府财政正常支出不足,只能用于当地农村基础建设和公共设备与设施,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脱贫致富。从国家整体布局看,既是为了吸引城市资本下乡,促进乡村城市化建设,也是为了分散城市人口,为富裕阶层养老休闲开辟新的场所。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