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组建“经济社会公平发展机构”的建议


 在国家层面组建“经济社会公平发展机构”的建议

    在落实“四个全面”的新常态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公平发展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性内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都有诸多涉及公平发展的内容。如,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基于上述有关发展与改革的理论政策论述,结合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有关公平发展的问题,本博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有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公平发展的机构,其职能是对各方面发展过程中公平问题建立制度并对相应的不公平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将现有各部门的相关机构整合在一起,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以形成更加系统的公平发展制度和更加有效的公平监管部门。建议其名称为“经济社会公平发展委员会”。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决定的相关内容,建议其具体职能范围为:

    一、对各种经济发展政策中是否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相关问题,予以有效监管。对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平发展政策与公平发展环境予以有效监管。

    二、垄断企业、企业间垄断行为等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监管;对中小企业的公平发展环境予以有效保护;对于创新型发展方式公平进入传统行业予以有效保护;对垄断性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予以有效的保障;对上市公司及股份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公平权益,予以有效保障。

三、对倾斜式区域发展政策、产业支持政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差别性金融政策、差别性土地政策、差别性环保政策、人力资源优惠政策等的不公平性予以监管。

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起“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有效制度,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对于就业及薪酬的性别间、学历间、家庭背景不同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予以有效监管。

五、对于财政资金在各领域的支出公平性问题予以监管。基于公平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制度,并对相应的不公平问题予以有效监管。

六、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原则,从基层民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着手,促进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群体阶层间、区域间的公平供给,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建立起全覆盖的弱势群体基本保障制度。

七、推动各层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以及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和使用,保障社会成员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八、对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平问题建立制度并进行有效监管。包括:生态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生态环境影响的公平承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分担、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公平分担,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平交易,基于生态环境责权利的转移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