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群域、己域和公域


 漫谈群域、己域和公域

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卫祥云

我很欣赏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的一句名言,大意是:群域有民主,己域有自由;权界可以游移,群己不能不分。这句话阐述的道理,既可为个人行为之准则,也可为制定公共政策之基本原则。当然,如要把群域和己域的关系扩展到公共政策领域,就有必要引入公域之概念。为了使所讨论问题减少无谓的争论,尽可能达成共识,这里有必要先对三个概念进行阐述和定义。

何为群域?即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实施共同行为的时间与空间领域。

何为己域?即指私人(这里把家庭视为同义语)行为的时间和空间领域。

何为公域,即指公共事务行为的时间和空间领域。

以上三个领域的行为准则显然不同。群域之事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特定人群之行为。其准则一旦制定就形成制度或契约,其中的特定人群都要严格遵守并遵照规则行事。己域属于私人领域,应当享有高度自由,但己域自由不能违反群域民主协商制定的共同规则和契约。公共领域制定的行为准则是群域或己域都要严格遵守的,但公域制订的制度和规则不能侵犯群域和己域的权利与自由。

回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正确处理好群域、己域和公域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度。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甚至把好事办坏或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徒增社会管理的成本,搞不好还会失信于民。

近段时间,打通城市住宅小区道路的传言很多。事情的起因是政府想要解决好城市住宅小区周边交通拥挤的问题,但由于严重侵犯了群域利益,所以遭到舆论和民众的猛烈抨击。因为城市中的封闭小区不是街区,城市住宅小区属于物业法管理的范畴,城市街区属于公共交通道路及市政法规管理的范畴。城市住宅小区属于业主委员会的群域,而城市街区属于政府管辖及行使权力的公域。显然,打通城市住宅小区道路的行为是公域侵犯群域的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亦属于公域行为对己域行为的干涉,应立即终止。至于今后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时,不再批准大的封闭小区,如何做好住宅小区与市政规划的衔接配套等,则属于城市规划的公域行为。

目前,政府在城市公共领域尚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好。如城市交通规划中的“断头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封闭大院等,亦应属于向公众开放的公域,都未开放,却企图干涉群域和己域的事,实为出力不讨好之举。有人例举北京市天通苑地区交通拥堵的例子来证明打通城市住宅小区的必要性实属误导,而天通苑地区交通拥堵之源恰恰在于公共交通道路和市政规划失误,确属公域之事无疑。

今年三月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一位部级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谈到增值税的改革思路,无意间露出一句话,其大意是:今后增值税的征收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我把其理解为是今后城市个人住房出售时可能要交增值税。这种税改思路,也属于把公域行为延伸到己域行为的重大规则调整,政府一定要谨慎行事,万万不可盲目施行。目前,对这种税改思路的研究显然不够。因为增值税本来属于经营领域的事,减税也是供给侧改革的重大利好,但如果扩展到个人住房消费领域,则牵涉到私人领域的消费改善行为。虽然住房出售时发生了财产增值现象,但却不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的主观行为。所以说,同一税种针对群域、己域(私域)和公域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这一点尤其应当引起政策研究和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关群域、己域和公域之间的事情很多,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矛盾。概因为对三者的概念不清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如我们现在正在实施的供给侧改革,主要是调结构、促转型和谋发展。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为了去库存出台所谓的农民进城买房优惠政策,企望让农民为消化库存埋单,实为宏观政策调控对公域和己域关系颠倒的典型思路。又如强制关闭某名人“博客”,等于限制了人家的己域自由,也违反了宪政之基本原则。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没有,那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组织纪律处置为佳,即用群域规则(包括党纪)和契约予以规范。

 

201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