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是亵渎法律的“护身符”
西安一律师在法院开庭发言时,遭到旁听席一男子殴打辱骂,在法院准备拘留打人者之际,却发现此人是人大代表。3月27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发布情况说明,该男子被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法院已将其拘留,并处一万元罚款。(京华时报2016-03-28)
准确来说,这位名叫兰天的区人大代表最近是出了“大名”了。因为他不仅敢于扰乱法庭秩序、殴打辱骂辩护律师,而且还凭借“人大代表”的身份逃脱了刑事制裁,同时也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豁免权问题再次摆上了台面,引发了一股强大的讨论声潮。
兰天到底是不是犯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去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这一罪名的范围,其中规定: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罪名又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即只要有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无论后果怎样,均可构成犯罪。
按道理说,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遭遇殴打,应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走刑事流程,却又为何是法院出面,只得了一个“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法院已将其拘留,并处一万元罚款”的结果呢?因为《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无怪乎有人说“当上人大代表就等于更上一层楼,就相当于高人一等。”无怪乎兰天打人后不仅态度蛮横,甚至轻描淡写地说请律师吃一顿饭就算了。有了“人大代表”这样的护身符,他又岂能会把一个小小的法庭、一名小小的律师放在眼里?但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呢?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神圣的。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不仅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当好反映社情民意的传达员,更要当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员、监督员,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而像兰天这种恣意妄为、仅仅把“代表”身份当作是其违法乱纪护身符的人,甚至连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质都达不到的人,显然是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对他的迁就和宽容,就是对人民呼声的无视、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有报道称,目前西安律协已经委派专人前往长安区法院对打人者的处理决定进行落实,对其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律师的行为建议法院对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严肃处理,并拟请长安区人大对打人者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以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笔者则再次建议:完善人大代表“进出机制”,及时对不合格代表进行清理整顿,纯洁人大代表队伍;取消人大代表相关“特权”的规定,让“人大代表+不许可逮捕”从网络语境中消失,真正构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李吉明2016年3月29日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