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威廉·配第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分配的本质。他以价值论为基础,探讨了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工资、利息和地租之间的分配关系。
首先,威廉·配弟通过对于工资理论的分析,研究了劳动与资本两大阶级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他是在经济学说史上较为科学地提出了劳动价值论思想的第一人。在其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中,配第认为,工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维持工人生存所要求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指出:“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因为如果你使劳动者获得双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实际所做的工作就只等于他实际所能做和在工资不加倍时所做的一半。这对社会来说,就损失了同等数量劳动所创造的产品。”[1]根据这一论述,威廉·配第把工资理解为由工人劳动所创造的相当于他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那部分产品,换而言之,其实际上是把工资归结为必要劳动,而把工人被迫超过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劳动即剩余劳动看成是社会收入的源泉。
其次,威廉·配弟提出的地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土地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威廉·配弟的地租理论中,他将地租看成为土地自然力作用的产物。他认为,地租就是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即种子和工资)之后的剩余,由于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现定的,因此,地租的多少就取决于工资的高低。他说:“假定一个人能够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栽培谷物;即假定他能够做耕种这块土地所需要的种种工作,如挖掘、犁、耙、除草等,并假定他有播种这块土地所需的种子。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一年这块土地的当然的正当的地租。”[2]在这里,威廉·配弟把地租作为工人创造的价值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其主要表现为全部剩余价值,其中也包括利润部分。由此可见,威廉·配第已经认识到了劳动、土地等各个要素在产品使用价值生产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的分配理论较早地涉及了剩余价值的分割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按要素分配理论奠定了基础。
再次,在威廉·配第提出的利息分配理论中,他认为,利息是指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的借出货币的报酬。他还从地租角度分析了利息存在的原因,威廉·配第认为,货币所有者在借出货币之前,也可以通过购买土地的方式而收取地租,因此,货币就像土地一样,也能提供相应的收入,从其提供收入的数量上分析,其所提供的收入数量等于用该货币购买土地时所能得到的地租收入。
亚当·斯密首先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他认为:“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自然分解为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三部分。”[3]总体来看,斯密的收入分配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他提出了经济增长和资本积累过程中工资收入将不断上升的观点。他认为,工资是劳动的收入或报酬。在没有资本和土地私有权的原始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或收入应归劳动者所有。但是,当资本和土地私有权形成以后,劳动就不得不与资本及土地所有者分享劳动收益。这时,劳动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割为工资和利润。从实践中来看,工资数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雇主和雇工之间的竞争。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所有者拥有生产资料,由此决定了他们在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使劳动者只能得到微薄的工资。当然,就工资底线而言,斯密认为,工资无论如何不能低于劳动者及其家属最低限度的必要生活资料。否则,劳动者就不能传宗接代了。斯密还进一步分析了资本积累、经济发展、人口以及阶级斗争状况对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工资水平所产生的影响。他认为,经济繁荣的国家,资本积累不断增加,对劳动需求也会不断增加,从而使工资水平也会得到相应地提高。就经济增长与工资之间的关系而言,斯密进一步指出,随着各国经济增长和资本积累的增加,工资将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
第二,斯密根据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利润的大小与工资密切相关,当工资上升时,利润就下降;当工资下降时,利润则会相应增加。从工资高低的决定因素来看,其主要取决于劳动供给数量的多少;而从利润高低的决定因素来看,其主要取决于资本数量的多少,就此而言,斯密认为,利润的高低既取决于资本数量的多少,又取决了劳动供给数量的多少。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利润作为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其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劳动生产物的总量多少。总体而言,斯密认为,待分割的国民收入主要由劳动生产率所决定,而利润和工资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相对份额主要取决于资本和劳动在生产中所占的数量比例。斯密认为,由于资本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资本的自由流动会使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均等。
第三,斯密认为,地租是土地私有制的主要产物,他指出,在土地成为私有之后,使用土地就必须支付报酬,而租地农场主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代价就形成了地租。换而言之,地租是“全部产品的价值扣除生产资料的价值、工资和平均利润后的余额。”[4],就此而言,斯密将制度因素纳入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中。
总体来看,斯密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指出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来源和本质。但是,他又错误地混淆了价值分配和价值决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既然价值被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那么,价值决定也就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即由劳动决定价值变为三种收入决定价值了,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误解了价值的真正含义。
李嘉图认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主要表现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三种形态,他认为,在一定时期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润、地主阶级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地租,而工人凭借劳动力所有权获取工资。
李嘉图之所以将社会产品分配分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三种形态,其分配依据主要在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这种观点表面来看存在着一定合理成份,其实质上就是为资本家获得利润、地主获得地租、工人得到维持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工资,提供理论上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