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相关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负责本部门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接到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负责落实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明确规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法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检察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县公安局: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县司法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依法对因食品药品安全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司法调解。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测、抽检工作需要,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县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县域食品药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药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的医疗救治;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负责集中供水水源及管网水的监测;负责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健康饮食、安全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建立食源性疾病、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养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它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收购、储存和运输中的粮油质量以及原粮质量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市场粮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储备粮、油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做好本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县畜牧水产局:负责食用畜牧水产品养殖环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和抽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广告活动的依法处理;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药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及时查处,在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统一发布食品抽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会同县公检法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食品药品摊贩设点的地段、时间、经营设施及行为的监管;牵头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管;组织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负责对公共广场展销会举办经营单位的证、照审查,督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和规定;负责对经过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审查登记的户外食品药品广告设置的监管,依法组织对影响市容市貌户外食品药品广告和门头招牌的治理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县经科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食品行业、集中交易市场管理,研究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推进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负责网络食品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审查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物流的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物流渠道非法邮售食品药品;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食品药品相关技术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相关专利政策,打击侵犯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含幼儿园)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学校诊所(医务室)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四)县环保局:负责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和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产品、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对影响农产品、中药材质量的工业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畜禽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县文体广新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景区、星级饭店、农家乐星级评定内容;督促景区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星级饭店、农家乐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指导各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食品药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监管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印刷食品药品假包装、假商标、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六)县住建局: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食堂)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车间(食堂操作间);指导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七)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食品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煤矿、非煤矿山食堂等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经营者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矿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八)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植物、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范野生动物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九)县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养老机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负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县人社局: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加强食品药品企业人员用工管理,负责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管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县新闻办: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新闻稿件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使其宣传报道真实、公正。根据县委、政府要求,组织召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会。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